泉州网6月3日讯(融媒体记者王金植 通讯员陈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既影响城市容貌、污染环境,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昨日,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通过一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今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王某在东街某小区道路随意堆放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王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有关负责人提醒,随意倾倒和堆放建筑垃圾属于违法行为,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
据介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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