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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 08:21:19 来源:泉州晚报
近日,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细则(试行)》,该《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止。

泉州网1月7日讯(融媒体记者谢曦)近日,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泉州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管理,保障住房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该《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止。

该《细则》适用于泉州市中心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的减免。

根据《细则》,未曾违反过公租房管理相关规定的公租房保障家庭可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向房源管理单位申请租金减免。租金减免期限的起算时间以申请家庭提交的书面材料所能证明的困难时间为准,减免期限的截止时间不能超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租期,减免期限内申请家庭已缴交的租金不予退还。

保障家庭申请减免租金,应当由公租房的承租人向所承租公租房的房源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泉州市中心市区公租房租金减免申请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另行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申请租金减免情形的相关材料等。经房源管理单位受理并初审,由市住建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并公示,最后由房源管理单位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细则》明确加强对公租房租金减免的监督管理。保障家庭应如实提供申请租金减免的材料,如伪造材料取得租金减免资格的,由市住建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租金减免资格,由房源管理单位追回相应减免租金。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租金减免,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保障家庭在享受租金减免期间,有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取消其租金减免资格,追回相应减免租金;在享受租金减免期间,不再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应主动向所承租公租房的房源管理单位申报,由房源管理单位初审后报市住建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保障家庭不主动申报的,经核实不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市住建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取消其租金减免资格,由房源管理单位追回相应减免租金。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租金减免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减免租金50%

一是保障家庭中有1名一级、二级、三级残疾成员的,或保障家庭中有2名以上(含2名)残疾人的,残疾人应持有当地残联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是保障家庭中有符合《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认定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三是保障家庭中有特困供养人员的;四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应当给予保障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免交租金

一是保障家庭中有因公牺牲人员遗属的;二是因突发重病、突发灾难、残疾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保障家庭暂时性经济特别困难的(一般为6个月至24个月内,如困难持续存在,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的,时间可以延长);三是保障家庭中有因患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种,每月医疗自费额占其家庭月收入50%及以上,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四是保障家庭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一级、二级、三级残疾人成员的,残疾人应持有当地残联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五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应当给予特殊保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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