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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6 08:34:27 来源:东南早报
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门杀”案件,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开门引发的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无论责任在驾驶人还是乘车人,受害人均可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戴含笑 颜文颖

小车在路边停车开门,一个疏忽未注意后方来车,车门便可能成为伤人“凶器”。这类“开门杀”交通事故不仅影响群众出行安全,还常因“乘客不是被保险人”的理赔问题导致受害人维权难。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门杀”案件,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开门引发的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无论责任在驾驶人还是乘车人,受害人均可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案情概述  乘客“开门杀”导致骑车人伤残

这起案件中,周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辅道临时停车,后排乘客王某贸然打开左后侧的车门时,与张女士正常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女士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乘客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周某承担次要责任,伤者张女士无责任。经查,周某为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

张女士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她据此诉至法院,要求周某、王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1万余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人与乘车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说法  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

法官介绍,“开门杀”事故中,以前出现过保险公司以“乘客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的情况,导致受害人维权难、获赔慢。今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明确了“开门杀”事故中保险公司需要全额赔偿受害人,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6月30日起施行。

新规终结了此前保险公司以“乘客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的现象。今后,无论事故责任在驾驶人还是乘车人,受害人都可以直接要求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该规定大大降低了受害人的维权成本,避免了乘车人因偿还能力不足而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险赔偿不足部分,仍需由驾驶人与乘车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驾乘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停车开门习惯:驾驶人规范停车、预留安全距离,主动观察后方来车并提醒乘客;驾乘人员开门前查看后视镜及侧方情况,采用“两段式开门法”(先开小缝确认安全),尽量从右侧人行道下车。行人及二轮交通工具驾驶人途经停放车辆时,要保持安全距离,避免意外发生。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机动车使用人、乘车人等在道路上开门等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该责任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由机动车使用人、乘车人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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