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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08:37:04 来源:泉州晚报
“洪濑鸡爪”是泉州地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地方美食代表。然而,某些食品公司及个人却在食品类商品上试图将“洪濑鸡爪”或“洪赖鸡爪”字样注册为普通商标据为己有。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洪濑鸡爪”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洪濑鸡爪”是泉州地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地方美食代表。然而,某些食品公司及个人却在食品类商品上试图将“洪濑鸡爪”或“洪赖鸡爪”字样注册为普通商标据为己有。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洪濑鸡爪”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融媒体记者 陈灵 杨泳红 通讯员 庄慧虹

案件

有人抢注“洪濑鸡爪”  政府主动出击

此前,南安洪濑镇政府发现,有市场主体在第29类“卤鸡爪”等商品上注册了“洪濑鸡爪”商标,遂委托代理机构依法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该案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濑鸡爪”容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生产于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的一种特色美食,诉争商标若使用在“卤鸡爪”等核定使用商品上,仅直接表示相关商品的产地等特点,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指示功能,且注册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应认定诉争商标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法官

基于两点核心法理  抢注有违市场公平

南安法院法官介绍,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主要基于两点核心法理进行判定。

一是缺乏固有显著性,没法区分来源:“洪濑”系南安市下辖的行政区划名称(镇级),将其用于标示食品来源时,相关公众首先联想到的是其产地属性,而非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标识。“鸡爪”则是直接表明了产品品类,两者结合,消费者只会觉得这是一类产品的统称,而无法联想到某个特定商家。

二是“洪濑鸡爪”属于公共资源,不得私占。“洪濑鸡爪”的良好商誉是历代泉州餐饮从业者共同培育的结果,如果允许一家企业或者个人注册“洪濑鸡爪”作为普通商标,等于剥夺其他地区乃至全国同行正当使用这四个字的权利,显然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提醒

打磨自有品牌 才是发展正道

法官表示,类似的裁判理念也体现在泉州两级法院审理的多起典型案件中。例如“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商标权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意图将公共文化资源据为己有并以此牟利,属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并最终促成商标权利人与泉州市文旅局达成商标无偿转让协议;在涉及泉港非遗小吃“福粿(浮粿)”案中,法院亦明确认定,传统的非遗技艺小吃名称属于公有领域,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法官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和代理机构:避免使用“地名+通用名”组合申请普通商标;应将精力放在独创的、具有显著性的品牌名称或者Logo设计上;选择正规、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事前检索和评估,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陷入商标无效的泥潭。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在于激励创新、规范市场秩序。知识产权保护从来不是投机取巧的挡箭牌,只有诚信经营、打磨自有品牌,才是企业长青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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