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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9 08:27:22 来源:东南早报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接受固定术治疗后发生二次骨折,保险公司主张减轻理赔责任,能获支持吗?

泉州网11月29日讯(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颜文颖)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接受固定术治疗后发生二次骨折,保险公司主张减轻理赔责任,能获支持吗?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介绍了该院近期审结的这起案件,认定受害人对二次骨折伤情不存在过错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概述:事故手术后二次骨折 保险公司主张减轻理赔

事发时,张某驾驶机动车,庄某骑电动自行车,双方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庄某受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赔偿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而后,庄某在治疗期间行固定术(急救中用于固定骨折或损伤部位的技术)后再骨折。保险公司根据原因力参与度(法律层面对损害成因作用力的量化判定)、损伤参与度(法医学层面对损伤在损害后果中作用比例的评估)等主张减轻理赔责任。庄某为此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受害人对伤情无过错 判定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甲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庄某在治疗期间固定术后再骨折,与涉案事故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乙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庄某固定术后再骨折的伤情治疗、误工期、护理期,基本与涉案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涉案事故参与度大于90%。

经审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固定术后再骨折系庄某过错原因造成的。法院认定该次治疗非因庄某故意造成,庄某对该次伤情不存在过错责任,判决该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赔偿庄某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该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 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

法官介绍,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受害人在事故后因治疗效果、体质状况等客观因素导致二次损伤,与受害人的主观过错无关,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或扩大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保险公司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对于受害人事故后治疗导致二次损伤的结果,不属于减轻及免除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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