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12月17日讯 (记者黄墩良)被郭某宗欠下约200万元款项,债主陈先生等来的不是还款,而是对方将名下的土地和房产无偿转让给亲属的消息。陈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撤销郭某宗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昨日记者了解到,经法院终审,判令陈先生胜诉。法院认为,该无偿转让行为损害了债主的利益,必须撤销。
案情
受让一家公司 被欠下200万元
事情的起因在于一次股权转让协议。
2016年10月,陈先生与郭某宗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约定郭某宗将其拥有的泉州市丰泽区某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务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陈先生,印务公司发生于双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的全部债务由郭某宗承担。
股权变更登记后,因印务公司发生于双方股权变更登记之前的债务导致陈先生向银行垫付款项1999914余元。陈先生为此向丰泽法院起诉。
去年4月15日,丰泽法院判决郭某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先生偿还1999914余元,并支付相关资金占用损失及支付律师费46080元。
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郭某宗分文未付,陈先生向丰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去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该执行案件。
被告
未付分文给债主 却无偿转让房产
郭某宗不仅没钱,陈先生还了解到,其将一处共有的房产无偿转让给了儿子。
2019年8月27日,郭某宗和妻子王某玉与儿子郭某彬、郭某锟签订《不动产分家析产协议书》,协议约定将郭氏夫妇共有坐落于泉州台商投资区的一处不动产转归两个儿子所有,该不动产的宅基地面积150㎡、地上房屋建筑面积150㎡。
2019年9月4日,郭某彬、郭某锟向泉州台商投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于是,陈先生再次打起官司,他将郭某宗夫妇及郭某彬、郭某锟一家四人起诉到丰泽法院,他起诉请求撤销郭某宗夫妇将土地和房产转让给郭某彬和郭某锟的行为;四人共同将该土地和房产产权恢复登记至郭某宗夫妇名下;共同承担其因该案支出的律师费1.6万元。
法院
损害债主利益 转让行为应撤销
经过审理,丰泽法院认为,陈先生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涉案土地之前系登记在郭某宗名下。郭某宗提供的《不动产分家析产协议书》载明“郭某宗与王某玉共有的不动产”,郭某宗、王某玉、郭某彬、郭某锟四人均在该协议书上签名确认,可以认定郭某宗对涉案土地和房屋享有共有权利。
法院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案中,郭某宗在明知自己对陈先生负有尚未偿还之债务的情况下将涉案不动产通过分家析产的方式无偿转让给儿子,放弃自己对涉案不动产的共有权利,属于以积极行为减少其财产,且无证据表明郭某宗在该房屋转让之后有向陈先生清偿债务。因此,可以认定作为债务人的郭某宗转让涉案不动产的行为已对债权人陈先生造成损害,应撤销该转让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该案中,陈先生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6万元,应由债务人郭某宗负担。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郭某宗和王某玉将一处土地和房产转让给郭某彬和郭某锟的行为;郭某宗应向陈先生支付律师代理费1.6万元。
郭某锟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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