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我市国企国资改革,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我市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效率,日前,市政府出台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方案》(泉政办〔2018〕87号),推进全市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市市情的法人治理结构。下面带您快速了解。
一、明确两个阶段的目标任务
到2018年底前
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
到2020年
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市管国有企业逐步建立包含外部董事的董事会;
造就一批政治坚定、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董事长和职业经理人,培育一支德才兼备、业务精通、勇于担当的董事、监事队伍;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落实,企业民主监督和管理明显改善;
使国有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二、从五个方面规范主体权责
(一)理顺出资人职责,转变监管方式
1.明确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出资人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对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依法行使股东会职权。
3.出资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有关监管内容依法纳入公司章程,建立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
(二)规范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
1.明确董事会职责。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三年,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定,定期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接受股东会、监事会监督,认真履行决策把关、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深化改革等职责。
落实董事会职权,授权一批监管事项,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国有独资、全资集团公司董事会一般由5~9人组成,集团公司权属企业董事会一般由3~7人组成。规模较小的可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1人。董事长(执行董事)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国有独资公司的外部董事人选由出资人机构商有关部门提名,按照规定程序任命;国有全资公司的外部董事人选由控股股东商其他股东推荐,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国有控股企业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3.规范董事会运行机制。
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
建立健全董事会会议的民主表决机制。
建立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估制度。
建立规范透明的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和对外披露制度。
建立完善对董事会和董事的考核评价制度。
4.加强董事队伍建设。
开展董事任前和任期培训,做好董事派出和任期管理工作。
逐步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建立完善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制度,探索选聘一批现职国有企业负责人转任专职外部董事。
探索建立外部董事召集人制度,召集人由外部董事定期推选产生。
(三)维护经营自主权,激发经理层活力
1.明确经理层的权责。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依法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2.建立规范的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
对经理层成员实行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
国有独资公司经理层逐步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适时开展出资人委派总会计师工作,探索推进市级国资集团公司权属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3.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在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的市级国资集团公司权属企业开展试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探索实行市场化薪酬,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畅通企业经理层成员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
(四)发挥监督作用,完善问责机制
1.明确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对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2.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须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建立完善与治理主体履职相适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信用记录纳入泉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约失信的按规定在“信用泉州”网站公开。
依法依规查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过程中的重大失误和失职、渎职行为。
科学合理划定容错界限,激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担当尽责,提升干事创业的精气神,积极营造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浓郁氛围。
(五)加强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1.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把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使党组织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做到参与决策既不大包大揽,又不越位缺位。
2.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作用。有效整合纪检监察、监事会、审计等监督力量,探索建立涵盖各治理主体及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工作体系,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的联动配合。
3.创新和完善党管干部原则实现形式。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
党组织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兼任党组织副书记,企业党组织专职副书记进入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党组织书记、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一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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