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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08:33:38 来源:泉州晚报
近日,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干扰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施而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案件,两人因此被判刑。

泉州网4月9日讯 (融媒体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陈志群)近日,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干扰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施而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案件,两人因此被判刑。

法院查明,2024年7月11日,被告人林某作为某建材公司负责人,在收到公司排污自动监控设备发出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标提示后,指使无相关专业维护资质的姚某进入自动监测站房操作设备,调节关闭了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浮子流量计的流量调节阀。同年7月16日,林某也进入监测站房,对该流量调节阀进行调节。上述行为导致该公司在11日至16日期间,生产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在线监测数据失真,以此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经鉴定,该公司在此期间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损害价值约1593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姚某违反国家规定,干扰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含有化学需氧量的二氧化硫,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结合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大气环境污染损失费1593元等情节,近日,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相应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篡改、伪造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是重点排污单位非法排污的常用手法。自动监测设施主要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虽不必然属于“有毒物质”,但只要存在篡改监测数据行为并排放上述污染物,即便未超标排放,也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该案也提醒重点排污单位及相关人员,务必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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