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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15:30:33 来源:泉州网
价值98万元的商品,买了快递货值2万元的保价服务,收到货品后发现商品损坏,维修需要花1万多元,快递公司表示只能赔250元。

□木须虫

    价值98万元的商品,买了快递货值2万元的保价服务,收到货品后发现商品损坏,维修需要花1万多元,快递公司表示只能赔250元。记者探访发现,默认消费者同意其条款、快递公司客服无法说清具体赔偿标准、拒绝承揽高价商品等问题,几乎是快递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7月28日《北京青年报》)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快递保价规定从形式来看,主要有两种,一是按约定的价值收取保价费,赔偿金额不超过约定的价值;二是按照保价价值与快件实际价值的比例乘以快件实际损失。这样的规则,实质就成为了快递企业避险诿责的霸王条款。

    快递服务归根到底是运输合同服务,快递企业对快件安全运输的保证责任,即快递企业只要承揽了快递运输,就应当无条件为其中的任何风险买单。至于如何解决快件不同价值带来的责任风险差别,企业更合理的做法显然是执行与承揽物件价值匹配的差别收费制度或者第三方保险制度,明确提供给消费者选择,由消费者选择委托还是不委托服务,而不只是建立简单的保价制度,既谋求低价竞争招徕消费者,又基于风险概率通过规则设计向消费者转移风险。

    “快件保价”赋权也要限权,允许企业享有保价避险的权利,但不意味着可以成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工具。只要是快递完成了揽件,构成了服务合同,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企业都应当按实际的损失赔偿,让保价等权利从属于这一规定,从而保证双方选择的公平,倒逼快递企业去寻找更合理的保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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