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早上9点半,在重庆市渝北财富中心上班的何月(化名)第一时间把公司下个月中旬活动的信息发到了朋友圈里,随后又在家族群里发了信息,“今天也请大家帮忙转发,点赞,谢谢啦。”随后,她又发了一个5元的手气红包。同样的微信对话,小何每天都要发到四五个群里,“一天下来红包都要发几十块。”但她没办法,因为自己那条活动微信的点赞数、转发数不够的话,公司会扣更多的钱。(6月26日《重庆晨报》)
朋友圈有着明显的私生活的属性,是员工的“私圈”,而商业宣传、市场营销则是企业的“公事”。如果员工自愿转发企业的商业信息无可厚非,但企业把转发朋友圈作为一项硬性的工作任务,安排点赞数、转发数等任务量,用“扣绩效”的方式强制要求员工在朋友圈转发企业的商业信息,就属于越界,违背了员工的意愿,侵扰了员工的私生活,也涉嫌侵犯员工的劳动权益。
谚语有云:穷人的茅草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私权利不能被随意干涉、侵犯。员工的朋友圈就是一个盛放私权利的“茅草屋”,企业强制“征用”员工的朋友圈进行商业宣传,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员工的私权利。实际上,企业强制要求员工转发商业信息,从某种意义上是安排员工做了“分外事”,涉嫌违反劳动合同。企业的做法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有违法之嫌,有侵犯员工权益之嫌。实际上,企业也没有随便扣钱、罚款的权力,针对未完成朋友圈转发任务的员工“扣绩效”没有法律依据。
员工的朋友圈不是企业的“广告圈”,不是企业想用就能用。企业应该尊重员工的私人空间,尊重员工的“茅草屋”,尊重员工的劳动权益,守住管理权的边界和底线。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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