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辉(公务员)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如何界定“软暴力”?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表示,意见对“软暴力”犯罪表现形式作了具体的列举,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都属于这一范畴。(4月10日中国新闻网)
法律上对“软暴力”究竟是如何界定的呢?《意见》明确,所谓“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不仅如此,对“软暴力”犯罪的具体手段类型,《意见》也首次进行了列举:一是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二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三是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四是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显而易见,“软暴力”的识别和应对不该成一本法律“糊涂账”。现在,《意见》的出台和施行无疑为治理“软暴力”提供了法理支撑。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让“软暴力”得到有效制裁和制约,就要用“零容忍”态度严格执法,将“软暴力”犯罪彻底打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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