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易
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每当这个时候,都是无良商家最担心的时刻。显然3·15并不应该仅仅停留在这一天、这一刻,而让商家时时刻刻担心的,除了媒体的守望者们的暗访、曝光,还有一群人也在通过他们的方式,提醒着商家,打假并非只在3·15,而是无时不在。这些人就是打假人。不过随着消费者打假意识的增强,如今也产生了“职业打假人”这一备受争议的职业,他们以打假为职业,目的却不一定是打假。
据澎湃新闻报道,3·15之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刚好有一起关于职业打假人的判决,超市店员将过期巧克力重新摆上货架,被职业打假人“揪出”,她请求法院判令超市退回货款115元,并十倍赔偿1150元,以及支付维权产生的各类费用500元。但法院最终的判决认为,职业打假人对于食品保质期问题有着高于一般买受人的关注度,也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对所购买食品与其所举证的超过保质期商品的同一性、关联性承担更为严格的证明责任。最终法院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诉求。该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以打假牟利呢?
应该承认,职业打假在诞生之初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消费者与商家本来就处于信息不对等的位置,当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常常受限于技术、时间、金钱等因素,无法与商家较真,大多也放弃索赔;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及消费者协会又没有充足的资源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化的职业打假客观上起到“啄木鸟”净化市场的作用,提高了商家违法成本,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减轻了监管部门的压力。
但在利益驱使下,职业打假也在慢慢变味。新消法有普通商品假一赔三且不低于500元、食品药品假一赔十且不低于1000元的规定,不少职业打假人便借此牟利。如他们并不针对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问题,不愿意向真正可能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产品质量问题挑战,而是选择那些广告语、标签不规范且售价很低的商品买假后索赔,比如挑选那些几元钱一包的辣条然后索赔1000元。有的职业打假人则在买假后利用商家息事宁人的心理,与商家私下协商,“收钱噤声”,获得灰色收入。甚至故意调包商品并敲诈商家,明目张胆地威胁与恐吓,一副不得到赔偿不罢休的态度。总而言之,不少职业打假人只盯宣传瑕疵、不重质量安全,只求经济利益、不重打假效果。
这就造成了一个奇怪的局面:充斥市场的职业打假群体越来越多,但制假售假现象并未得到遏制,消费环境未得到改善。即便其真有一点“维权”的意思或“啄木鸟”的作用,但权衡利弊,却是弊大于利,极大地浪费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
早在2016年11月,工商总局就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并上报国务院。其中《实施条例》中最受关注的是第二条,对新消法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换句话说,以营利或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日后可能就不受新消法保护了。这对于牟利的职业打假,是有力的震慑。
当然,也应该看到,以牟利为诉求的职业打假的泛滥,固然与其有利可图有关,也与商品市场假冒伪劣产品、欺诈销售的泛滥有关。因此不应止于打职业打假人的“假”,更要着力于打假冒伪劣商品的“假”,真正维护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让市场秩序公平、公正、健康、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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