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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11:32:28 来源:福建日报

福建日报5月26日讯(记者 朱子微)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5月25日,《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福建地处两岸融合发展的最前沿,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日益频繁的国际经贸互动,对信用环境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此次立法,旨在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以更强力度有效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营造更为良好的营商环境。

《条例(草案)》首先明确了“社会信用”和“信用信息”的定义:前者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遵守公序良俗,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和践行承诺的状态;后者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身份和信用状态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是此次立法中社会关注的焦点。为切实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从4个方面强化保障:一是加强机制建设,要求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和应用,建立健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等机制,明确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获取、异议申请、信用修复申请等服务功能;二是强化权益保护,赋予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信用主体有权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自身信用信息或者信用报告,了解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三是完善信用修复制度,要求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信用修复,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四是统一信息公示,规定失信信息应当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其他与“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内容、时限不一致的失信信息,不得作为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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