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4月2日讯 (融媒体记者宋尧 通讯员廖玉凤)清明将至,又是一年追思怀远时。部分群众选择焚香烧纸寄托哀思,但春季天干物燥,火灾风险增加。因祭祀用火不慎引发的火灾,时刻警示着广大市民。去年清明期间,泉州市就有人因此遭到处罚。
2025年4月3日12时许,泉州市惠安县紫山镇光山村一公墓区发生山林火灾。经消防员、护林员及镇村干部全力扑救,火灾未造成重大损失。经调查,火灾系村民刘某在扫墓祭祀时烧纸钱,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事后,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刘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祭扫不当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屡有发生。若无视法律,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提示,森林草原防火区严格执行“7个严禁”: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焚烧纸钱、焚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生火取暖、野炊烧烤、点火照明;严禁未经批准炼山、烧荒、烧秸秆、烧田埂;严禁野外吸烟、乱扔烟头;严禁狩猎放火驱兽;严禁违规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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