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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08:43:08 来源:东南早报
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介绍该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当事人洽谈合作经营某品牌奶茶店,原告按照要求变更经营,被告却突然通知项目终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6万多元。

■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杨蕾 丁盛立

在商业合作中,面对口头邀约、双方尚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形下,一方做好前期投入准备,另一方却单方面退出。这种情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可以主张赔偿。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介绍该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当事人洽谈合作经营某品牌奶茶店,原告按照要求变更经营,被告却突然通知项目终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6万多元。

案情概述:履行义务被爽约 起诉获得损失赔偿

庄某(原告)与丁某(被告)洽谈合作经营某品牌奶茶店事宜,双方多次商谈合作协议内容,后达成合作意向。在合同尚未签署的情况下,因经营品牌奶茶店要对店铺进行重新装修,丁某需要庄某提前准备,要求其向商场申请原有店铺变更品牌经营。庄某依约完成变更,为此要赔偿违约金并失去原品牌经营稳定分红。随之而来的却是丁某突然通知项目终止,拒绝签订合同。事后庄某了解到,丁某并未与两人商谈的该品牌奶茶店达成授权协议,不具备合作前提。庄某认为自身的损失是丁某的隐瞒造成的,于2024年8月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丁某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在与庄某缔结合作协议过程中,已让庄某履行合作协议过程的相应准备义务,后因丁某单方面的原因导致合作协议未签订,丁某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涉及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庄某6.05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口头约定需谨慎 证据留存至关重要

法官介绍,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诚信是缔约之基,商业合作应始终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正式签订前,一方不应随意要求对方投入成本或作出重大变更。本案中,丁某在双方尚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要求庄某履行变更品牌等准备义务,后又单方面终止合作,属于典型的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即使合同尚未成立,若一方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合同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工具,但诚信原则贯穿于交易的始终。即便合同尚未成立,任何一方在缔约过程中都不得随意背弃承诺、损害对方的合理信赖。法律为诚实守信者撑腰,也对背信行为给予必要制约。在商业合作中要注意:一、口头约定需谨慎,合同虽未签订,但双方的协商过程、沟通记录、履行行为等,均可能成为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二、证据留存至关重要,在商业交往中,应妥善保存协商记录、往来函件、付款凭证、履约证明等材料,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效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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