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许小程 张素萍 通讯员 林文静
热门综艺自带流量,有些电商经营者想“搭便车”蹭热度引流。但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节目剧照、标注“同款”宣传,并非简单的营销手段,而是涉嫌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擅用《中餐厅》剧照 网店被判赔偿
湖南某传媒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独家享有热门电视综艺节目《中餐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日前,传媒公司发现,某公司经营的网店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中餐厅》节目的多张高清剧照、节目截图,作为店铺内多款商品的宣传图片及详情页介绍图片。同时,该网店在商品标题中直接标注“中餐厅同款”字样,利用《中餐厅》节目的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所售商品引流和推广。传媒公司认为,该网店的行为已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网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承办法官向被诉侵权网店经营者详细释明了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指出该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享有权利的节目剧照、截图,并利用节目名称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已构成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害,同时亦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过法院释法说理,该公司认识到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承认其行为确属不当,给传媒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所有与《中餐厅》节目相关的图片、标题及宣传元素,并一次性赔偿传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
法官说法:影视综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据承办法官介绍,当前,部分电商经营者为快速提升商品关注度,往往“搭便车”,利用知名影视、综艺节目的热度,擅自使用节目截图、剧照、名称等元素进行商品宣传。然而,此类行为往往会触碰法律的红线。
应当注意,综艺节目、电视剧、电影等相关的剧照、片段、截图属于摄影作品或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侵害。同时,知名节目名称、标识及具有识别性的元素等,经权利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标识。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与节目存在特定联系的,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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