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3月13日讯(融媒体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范冰冷)商家直播间标榜“野山参”,实则货不对板,且产品标识缺失严重。对此,消费者邓某将泉州一家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商家退一赔十。
昨日,记者了解到,经法院调解,贸易公司与邓某达成和解。同时法官以案释法,明确野山参属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私自买卖涉嫌违法,提醒消费者与经营者守住法律底线。
原告邓某在浏览贸易公司的直播时,被商家宣称的“野山参”吸引,出于对产品功效的认可,花费2688元购买该产品。收货后邓某发现,这款所谓的“野山参”完全不符合合规农产品要求,既没有标注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法定必备信息,也无相关质量合格证明,经核实并非商家宣传的野山参。
随后,邓某向贸易公司提出退一赔十诉求,要求商家支付29568元,遭到商家拒绝后,邓某将该公司诉至丰泽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贸易公司承认,销售的产品并非野山参,认可宣传与实际货品不符的事实。
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晰、双方争议焦点明确,法院依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兼顾消费者合法维权诉求与商家实际经营情况,同时厘清法律责任边界。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邓某现场退还案涉商品,商家确认收货后,一次性退还邓某货款2688元,并额外赔偿2688元,两项费用合计5376元,且款项已当场付清。双方一致同意,该案就此了结。
承办法官借此案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尤其是直播购物时,务必擦亮双眼,仔细核查产品标识、资质证明等信息,切勿轻信商家夸大、虚假宣传,发现产品货不对板、违规无标识时,应及时留存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法官提醒各类经营者,直播带货并非法外之地,必须坚守诚信经营底线,严禁虚假宣传、销售“三无”产品;更要牢记野山参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采集、出售、收购,违者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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