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2月13日讯(融媒体记者宋尧 通讯员廖玉凤)年关将至,烟花爆竹进入销售旺季。然而,有人为谋取利益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严重损害了公共安全。
2月2日,晋江市紫帽镇辖区某居民在高层住宅楼房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并对外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已对该居民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未经审批许可,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均属于违法行为,高层居民区属于人员集中区域,此类违法行为风险更高,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安全无小事,警钟应长鸣。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呼吁广大群众,为保障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切勿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发现相关违法线索请及时举报。
法条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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