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加快建设教育强市,构筑教育人才高地,充分发挥人才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提升师资整体素质,保障我市教育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南安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办学校引进、培育的优秀教育人才(特指招聘引进时近5年内曾获得相应奖项或取得相应学历的人员,相应奖项应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逐级遴选推荐并正式发文表彰或发证确认称号的),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50周岁。
二、人才引进政策
(一)引才类别
一类人才:全国知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班主任、省级特级教师、省级名校长、省级教学名师;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开选拔并获个人本专业课堂教学大赛、教学专业技能竞赛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省级一等奖的教师。经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
二类人才:地市级教学名师、名校长;省级学科带头人;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开选拔并获个人本专业课堂教学大赛、教学专业技能竞赛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的教师。经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
三类人才:县级教学名师、名校长;地市级学科带头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者;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开选拔并获个人本专业课堂教学大赛、教学专业技能竞赛省级三等奖或地市级一等奖的教师。经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
四类人才:县级学科带头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者;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本科师范生。经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
(二)引才待遇
新引进优秀教育人才,实行为期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采用引才奖励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制,逐年发放引才奖励金(分5年,每年发放总额的20%);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发放当年度奖励金;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取消当年度奖励金;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除聘用,不再发放奖励金;对未能履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将根据实际未履行的月份按比例扣发奖励金。具体待遇如下:
1.安家补贴
一类人才:发放安家补贴30万元;
二类人才:发放安家补贴20万元;
三类人才:发放安家补贴10万元;
四类人才:发放安家补贴5万元。
2.人事关系
引进的外县市在编优秀教育人才如需办理调动手续,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职称聘任
新引进的优秀教育人才原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由用人单位先从核准的岗位数中聘用,超出核准数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增设岗位,报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聘任。
4.生活保障
(1)引进的优秀教育人才配偶如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经业务考核和政审合格后,可按程序申请调入我市工作。
(2)引进的优秀教育人才子女就学按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有关规定执行。
(三)引才方式
公开招聘:每年根据全市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拟定招聘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引进优秀人才,具体招聘方案由市教育局按规定报批。
专项引进: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教育局、人社局、人才办组织专家以示范课、面试、考核等选调形式引进优秀人才。
三、回乡任教奖励政策
设立优秀高校毕业生回乡任教奖励资金,鼓励南安籍(含南安生源)优秀高校毕业生报考南安市公办教师招聘,并在南安市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强化本地教育人才的培养。
(一)奖励人数:每年不超过20名。
(二)奖励对象: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双一流建设高校或一流建设学科专业的南安籍应届毕业生,参加南安市公办学校公开招聘考试被正式聘用的。奖励对象按当年度参加招聘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人选。
(三)奖励标准:每人4万元。
(四)奖励办法:奖励资金按5年分发,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者每年发放80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者取消享受当年度的奖励资金。
四、人才培育政策
(一)分层培养。根据教师专业成长的规律,结合优秀教育人才级别分类情况,按照“教学新秀→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的梯度晋级顺序,对标级别遴选条件,创设教师成长的环境,逐步形成教师专业成长的目标渐进机制,打造教师梯级式发展链条。一般情况下,下一级别的优秀者作为上一级别人才的培养选拔对象,特别优秀者可以越级选拔。
(二)动态管理。市教育局对各级别的优秀教育人才实行周期动态考核制度,明确培养目标,突出考核重点,根据考评结果实行淘汰制。不同级别的优秀教育人才考核侧重点不同,培训培养内容不一。
(三)创设平台。聘请教育专家,定期对优秀教育人才进行集体辅导和个别指导,依托国内知名院校或机构设立培训基地,举办研究班、教育论坛等,选派培养对象外出研修考察、国内城际间的交流访问,挂职锻炼,有计划地在核心期刊进行宣传报道等,为教育人才的专业发展、成果辐射、提高知名度提供平台。
(四)资金奖励。设立奖励资金人民币每年100万元,为名师工作室经费、名优教师奖励资金、异地考察培训、高层次专家报告等提供资金保障。
五、其他事项
(一)引进的优秀教育人才如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引才奖励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引进的优秀教育人才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鼓励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按符合的最高标准予以兑现,不累计享受。
(三)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要加强跟踪考核,定期走访人才所在单位,及时了解教育人才的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
(四)本办法每年共需项目经费330万元,从南安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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