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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22:33:56 来源:东南网
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技术手段精准掌握到媒体转载到没有署名的作者作品后,想方设法联系上这些图片的版权方,通过低价购买等方式获得短期版权(比如一年的使用权和追索权等),然后向多家转载媒体索要几万、几十万元的版权费,或借“精准维权”之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基层法官在判案中,因为现行的著作权法,没有明确的裁量依据,使得赔偿标准偏高,动辄一张图判赔上千元,给媒体造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东南网1月17日讯(本网记者 张立庆 冯川叶)“当前,媒体行业出现的恶意诉讼现象已经偏离著作权法保护版权的初衷,严重影响到媒体的法治生态环境。”在今年的省两会期间,关于媒体行业出现的一些司法案件新情况引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注。他们建议,相关司法部门可从司法务实的角度出发,尽快出台著作权侵权裁量指导性意见。

  据介绍,此类案例呈现出共同的特征: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技术手段精准掌握到媒体转载到没有署名的作者作品后,想方设法联系上这些图片的版权方,通过低价购买等方式获得短期版权(比如一年的使用权和追索权等),然后向多家转载媒体索要几万、几十万元的版权费,或借“精准维权”之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基层法官在判案中,因为现行的著作权法,没有明确的裁量依据,使得赔偿标准偏高,动辄一张图判赔上千元,给媒体造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省人大代表陈展弘、省政协委员刘安娟认为,这类现象已经偏离著作权法保护版权的初衷,严重影响到媒体的法治生态环境,特别是给党媒的顺利履行职责造成困扰。

  陈展弘、刘安娟建议,相关司法部门可从司法务实的角度出发,尽快出台媒体著作权侵权裁量指导性意见,对于以下特定情形制定最低裁量原则,有效遏止上诉恶意诉讼行为:

  1、主观恶意程度比较轻的;

  2、客观上属于公益行为的;

  3、媒体间相互转载,扩大社会影响力的;

  4、版权代理公司、图片公司、个人批量起诉的;

  5、其他特殊情形的。

  代表、委员们建议,最低裁量标准,可参照我省的经济情况、媒体性质和主观意识等设定一定范围。代表、委员们认为,我省出台这个意见,是我省司法实践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促进我省新闻媒体版权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对保障党报党媒舆论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国内也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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