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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15:50:00 来源:泉州网
为保证泉州市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日前,我市出台《泉州市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保证泉州市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日前,我市出台《泉州市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包括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和发布、项目立项、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结题验收等科技计划管理流程实施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

□记者 王树帆

坚持开放与合作

境外科研机构可参与

《办法》明确了市科技局、市科技创新咨询专家委员会、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团队等在科技计划工作中的组织管理与职责。建立统一的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为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将项目立项、资金安排、过程管理、验收、监督评估等信息统一纳入信息系统,全程留痕,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

立项方面,市科技计划坚持开放与合作。境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在泉州区域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根据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受聘于在泉州区域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泉州市外科研人员(包括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符合指南要求的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泉州市外独立法人机构、科研人员可根据指南要求参与项目申报。

加强实施过程监督

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项目实施过程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中期检查采取重点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相结合方式。

《办法》指出,项目中期检查结果作为项目中期拨款、项目调整或撤销等的依据。对实施情况良好的项目,继续拨付经费;对实施情况欠佳的项目,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暂缓拨款,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以及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或撤销项目,取消后续支持,并按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项目验收不得“走过场”

严禁弄虚作假行为

《办法》要求,项目执行期满后,市科技局应立即启动项目验收工作,要求项目牵头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并通过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验收材料,在此基础上于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不得无故逾期。提前完成项目目标任务的,项目牵头单位可申请提前验收。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项目验收应加强综合绩效评价,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不得“走过场”。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如实客观开具科研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对虚开造假者严肃处理。

市科技计划实行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将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建立科研诚信审核机制和健全科研成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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