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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1 08:21:22 来源:泉州网
去年11月24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我省首部关于处置城乡违法建设的专门法律法规。

    首部“两违”法 亮点看透透

    泉州网2月1日讯(记者李心雨 林福龙)去年11月24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我省首部关于处置城乡违法建设的专门法律法规。

    《规定》共31条,分别对违法建设处置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城乡规划编制及建设许可、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置部门及相关政府职责、处置程序、相关限制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关键词 “即查即拆”

    《规定》的核心,即实行即查即拆。为打击顶风抢建的违法建设行为,《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实行“即查即拆”,要求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对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可以对违法建设部分依法立即拆除。《规定》还明确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情形、不能拆除的情形,并对乡村违法建筑也加以区分进行处置,增强了可操作性。

    ★关键词 分类处置

    《规定》明确违法建设是指城乡规划公布后,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行为及其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规定》区分已建成与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的不同处置情形。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根据违法建筑的产生时间、性质和当地人均居住面积等具体情况,对城镇和乡村违法建筑,分别制定认定标准,实行分类处置。

    ★关键词 强制拆除

    《规定》在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查处决定的作出和送达、催告、强制拆除公告发布、现场实施强拆等程序和机制。

    《规定》加强了违法建设执法联动和限制措施。要求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明确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违法建筑不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为当事人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相关服务;禁止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承揽违法建筑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关键词 疏堵结合

    为实现疏堵结合,有效预防违法建设行为发生,《规定》要求各地及时编制城乡规划,合理疏导个人建房需求。要实现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庄规划的全覆盖,健全行政许可制度,依法审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建设申请,对于未依法审批的,要追究政府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规定》要求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市、县人民政府对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单列管理、优先保障,保证住宅建设的合理需求,并引导农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于农村无房户、危房户或者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住宅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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