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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6 08:37:53 来源:东南早报
线上选购数码产品时,不少消费者会参考商家页面描述挑选商品。但网页上标注的“全新原装”,不一定和到手商品完全一致。近日,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手机宣传与实物不符引发的网络购物纠纷,网店被判退一赔三。

■融媒体记者 许小程 实习生 谢泽贤 通讯员 戴玉燕

线上选购数码产品时,不少消费者会参考商家页面描述挑选商品。但网页上标注的“全新原装”,不一定和到手商品完全一致。近日,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手机宣传与实物不符引发的网络购物纠纷,网店被判退一赔三。

网购新机变二手机 消费者起诉维权

去年10月,饶某在某电商平台吴某经营的网店选购手机,该店铺页面及商品链接均标注“iPhone15ProMax原装、未使用”“国行全原装未使用”。饶某下单购买三台该型号手机,实际支付2万余元。收货后,其中一台手机出现故障,饶某送至官方专卖店查验,被告知该手机为二手设备。经进一步核查,三台手机均在2023年至2024年间被激活使用,与网店宣传严重不符。

饶某通过线上与吴某沟通核实,吴某承认手机为二手机,但丝毫不解释为何与网店宣传的不一致,而是一直回复是按饶某的要求发货。饶某认为,吴某故意隐瞒商品真实情况,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已构成欺诈,随即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某退还购机款2万余元,并按价款三倍赔偿6万余元。庭审中,吴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认定构成欺诈 判决退一赔三

丰泽区人民法院东海法庭经审理查明,案涉手机均为已激活二手机,并非商家宣传的全新原装未使用设备。吴某作为网店经营者,在商品销售页面作出虚假承诺,故意隐瞒商品关键信息,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其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饶某已实际使用手机,且手机不便退回,其主张以手机抵扣货款2万元,吴某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准许。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双方买卖合同,吴某赔偿饶某三倍购机款共计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提醒,网络交易中,商家应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虚构商品信息、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原装未使用”等宣传内容必须与商品实际状况一致,否则将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遭遇虚假宣传时,应留存宣传页面、聊天记录、验货报告等证据,及时通过投诉、诉讼等途径维权,依法主张“退一赔三”。法院将持续严惩网络消费欺诈行为,守护网络消费市场诚信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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