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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5 08:57:22 来源:泉州晚报

□温文清

近日,就职于湖南永州某畜牧公司的电工龙某,被公司强行调岗至养猪场当饲养员。龙某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后,与公司协商、劳动仲裁均无果,双方最后对簿公堂。一审法院以“合同约定企业可调岗”驳回龙某诉求,但二审法院改判企业调岗系违法,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据《央视新闻》)

2023年,龙某通过面试应聘到一家畜牧公司服务部从事电工工作,负责维修养殖户的视频监控设备。2025年,企业说要裁撤电工岗位,让龙某到养猪场去当饲养员。龙某认为,此次调岗让技术工种跨界从事毫无关联的体力劳动,是带有贬损性的岗位“流放”,断然拒绝接受;而企业态度更强硬,表示龙某要么服从安排,要么就自己离职。

龙某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及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岗位,龙某应依约服从合理调岗,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龙某入职时,跟企业人事部门沟通的岗位是电工岗位,也具备相应的证书,并且合同签订之后一直从事监控设施设备维护和保养。而“电工”与“饲养员”在专业技能、工作性质、职业内容等方面,均存在本质差异,此次调岗已构成对劳动合同的根本性变更。

此外,法院发现,企业尽管说要裁撤电工岗位,之后又将这一岗位外包,说明企业对这一工种还是需要的。企业既未能证明撤销电工岗位的必要性,亦无法说明将专业技术人员调至体力劳动岗位的合理性。二审法院认为,该行为已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属于用人单位根本违约,最终改判企业向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3586元。

企业能不能给员工调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用工自主权也不是漫无边际的,要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行使,要具备合理性与必要性,不能冲破合理边界。

劳动者有权单方“解约”。根据劳动合同法,当用人单位不提供约定的劳动条件时,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在许多企业看来,只要合同里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岗位”的条款,企业就可以给员工任意调岗,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否则就以此为由“合法”辞退员工,这种想法显然是偏颇的。

核心要点在于调岗的合理性。纵观实践,企业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应包括: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显然,电工与饲养员在岗位条件上存在天壤之别,这样的调岗必然触及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并且,企业又将电工岗位外包,更像是把调岗包装得“合理合规”,借调岗之名变相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从而省下经济补偿金。

事实上,类似的“花式调岗”已成为不少企业“变相裁员”的惯用套路,面对此类手段,不少劳动者要么委曲求全,要么负气辞职、放弃补偿,合法权益因此受损。上述案件的二审改判,可谓给一些“打擦边球”“耍心机”的企业敲响警钟。

总之,企业虽然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这种权利不能成为随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挡箭牌,更不是规避法定补偿的灰色手段。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不是单方面的绝对服从,而是权责对等的双向尊重与约束。唯有如此,用工环境才会更加清朗,劳动者才能赢得公平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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