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遇“隐疾” 收房傻了眼
卖方未告知房屋渗水开裂,法院判赔8000元
泉州网7月7日讯(融媒体记者吴水保 通讯员蔡珊珊 杨蕾)满心欢喜收了房,却发现墙面渗水、地面积漏、墙体开裂等质量瑕疵,买方张某无奈提起诉讼。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青阳法庭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调解,卖方王某向张某支付8000元,纠纷得以了结。
张某(原告)经介绍与王某(被告)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购入王某名下的一套房产。然而收房后,张某发现房屋存在渗水、漏水、墙体开裂等明显质量瑕疵,根本无法正常装修入住。张某认为,王某作为房主,明知房屋有这些“硬伤”,却在交易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导致自己“踩了坑”。为此,张某向晋江市人民法院青阳法庭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维修费用、租金损失及律师费等费用。
6月29日上午,青阳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并邀请梅岭街道人大代表全程观摩庭审,感受案件背后的民生矛盾,把握基层群众的涉法诉求。庭审中,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庭审后,承办法官从鉴定程序、诉讼成本等角度出发进行释法说理,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王某向张某支付8000元以了结纠纷,房屋维修问题由张某自行处理。款项当庭付清,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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