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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08:40:59 来源:泉州晚报
​女职工杨女士手术休养期间,所在公司因项目搬迁调整其工作岗位,双方协商未果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杨女士不服处置结果诉至洛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在员工法定医疗期内解约违法,判令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女职工杨女士手术休养期间,所在公司因项目搬迁调整其工作岗位,双方协商未果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杨女士不服处置结果诉至洛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在员工法定医疗期内解约违法,判令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郑奕镇

案情

员工术后遇调岗 协商未果遭解约

2018年4月1日,福州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杨女士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杨女士从事档案整理工作,工作地点固定为泉州基地。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岗位及工作地点,杨女士需服从调配。此后,杨女士一直在泉州基地履职,双方劳动关系持续稳定。

2024年10月,杨女士因左乳腺肿物纤维腺瘤入院接受手术治疗,处于患病休养阶段。同年11月15日,A公司因泉州基地项目规划调整、整体搬迁,向杨女士出具调岗通知书,拟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福州市闽清县,同时承诺保留其原有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并提供住宿保障。

杨女士拒绝此次调岗安排,认为公司单方调岗不合理,双方多次沟通均未能达成一致。2025年1月,公司经工会审议同意后,以客观经营情况变更、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为由,通知杨女士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1月23日正式解除,并告知其可办理离职手续、领取经济补偿。杨女士先后收到公司的解除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因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置结果存在异议,2025年2月18日,杨女士向泉州市洛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作出后,杨女士不服结果,依法向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其支付相应赔偿金。

判决

医疗期内解约无效 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法院审理查明,杨女士于2024年10月19日确诊患病并住院手术,依法享有法定医疗期。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结合杨女士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涉案公司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情况,其法定医疗期为9个月,医疗期周期自2024年10月19日起至2025年7月18日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该案中,该公司2025年1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时,杨女士仍处于法定医疗期内,涉案解约行为明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即便公司因项目搬迁产生客观经营调整需求,且调岗未降低杨女士薪资待遇、配套住宿保障,但其在员工法定医疗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具备合法依据。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解除与杨女士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并判决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万余元。

说法

严守医疗期底线 规范用工解约流程

法院表示,医疗期是法律赋予患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专属保障期,是劳动者治病休养、恢复身体的专属权益,也是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特殊时限,任何企业不得随意突破。

用人单位拥有合理的用工自主管理权,因项目调整、经营布局变动等客观原因,依法依规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且未损害员工薪资、福利等核心权益的,属于正常经营管理范畴,法律予以尊重。但用工自主权存在法定边界,不得与劳动者法定权益相冲突。

法律界人士表示,劳动关系解除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只有在劳动者医疗期满后,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且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另行合理安排的新工作时,企业才可依法履行前置程序、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该案也为企业合规用工敲响警钟:企业在处理员工调岗、解约事宜时,需主动核查员工医疗期、孕期、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情形,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杜绝在劳动者法定保护期内单方解约。同时,劳动者也应明晰自身合法权益,遭遇违法用工行为时,可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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