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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09:00:15 来源:东南早报
为自己喜爱的动漫、游戏等角色进行二次创作后发表,若遭他人私自利用牟利,该如何维权?石狮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此类著作权纠纷案件,明晰演绎作品著作权保护边界。

■融媒体记者 许小程 张素萍 通讯员 吴春华 林文静

昨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召开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题新闻发布会,发布近年来该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典型案例,2025年以来,石狮市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纠纷1650余起,整体呈现“收结平稳、质效并重、多元共治”的良好态势。

为自己喜爱的动漫、游戏等角色进行二次创作后发表,若遭他人私自利用牟利,该如何维权?石狮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此类著作权纠纷案件,明晰演绎作品著作权保护边界。

游戏二次创作作品遭商用

叶某是一名游戏爱好者,出于对某款电子游戏的喜爱,在未经游戏原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绘画软件对游戏中的角色进行二次创作,形成美术作品《星之卡比魅塔骑士二创插画》系列,并陆续在多个网络社交平台发表。之后,叶某发现某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服装公司,线上销售印有该系列作品形象的服装商品。叶某随即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叶某未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无权改编原作品,亦不应享有涉案改编作品的著作权,故无权主张赔偿。石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叶某提交了作品电子底稿、在多个社交平台的发表记录及作品部分元素的后台记录,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叶某已于2021年创作完成涉案作品。

创作者依法维权获得赔偿

法院认为,涉案作品虽借鉴了他人创作的动漫形象,但经过一定程度改编,在角色装扮、动作设计、形象塑造、整体编排等方面均体现出作者在原动漫形象基础上的个性化设计、判断、选择与取舍,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属于在已有作品基础上产生的演绎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某服装公司未经叶某许可,在其网店销售的服装及商品宣传页面上使用涉案作品,侵害了叶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综合考量涉案作品二次创作比重、侵权商品销量及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判令该公司赔偿叶某经济损失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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