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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0 20:30:36 来源: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福建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执法公示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全面推行消防执法公示公开制度,现将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行政执法信息予以公示公开,敬请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热线:0595-36617530

举报邮箱:2890348135@qq.com

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571号消防支队

邮政编码:362000

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执法公示公开内容

一、消防执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福建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二、消防执法主体信息

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消防执法人员信息

陈去非(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颜旦旦(防火监督科科长)

蔡汉聪(防火监督科副科长)

陈靖彬(防火监督科专业技术干部)

黄晓晖(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科负责人)

李翔(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科专业技术干部)

杜雅云(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科专业技术干部)

吴金表(火调技术科科长)

黄奕贤(火调技术科专业技术干部)

朱晓磊(火调技术科专业技术干部)

四、职责权限

(一)督促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按照权限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按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核查处理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行政执法清单

机构名称: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及所辖大队

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571号消防支队

行政执法主体: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含辖管大队)

执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权责清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临时查封、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火灾事故调查、其他消防执法行为。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职责范围内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权力清单事项(一)

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实施主体: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辖管大队

许可对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的房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实施程序:1.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xfwsfw.119.gov.cn)或者场所所在地的消防行政服务窗口等方式进行承诺登记。2.消防部门自场所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双随机”抽查。抽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在消防公众服务网公告。3.公众聚集场所经“双随机”抽查发现,存在承诺失实或不如实履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的,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个人,由消防部门将其列为消防安全失信行为,纳入福建省信用监管体系和联合惩戒管理范畴,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存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依法予以查处;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及标准:否

办理期限: 自场所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双随机”抽查,抽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抽查结果公告。

需提交的材料:

(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场所平面布置图;

(六)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可以由消防部门通过部门间政务信息共享进行核实。

公众聚集场所申请变更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应当重新作出承诺,登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相应内容。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如对执法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属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部门:

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纪委投诉电话: 0595-36617514

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权力清单事项(二)

事项名称:消防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实施主体: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及辖管大队

执法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实施程序:

1.检查准备;2.现场检查;3.填写记录;4.按照检查情况进入下步执法程序;5.签发相应法律文书;6.送达;7.复查并记录。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按照相应执法程序的救济途径。

监督部门:

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纪委投诉电话: 0595-36617514

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权力清单事项(三)

事项名称:消防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实施主体: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及辖管大队

执法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实施程序:

1.发现违法行为;2.受案;3.调查取证;4.提出处理意见;5.告知;6.审核;7.审批;8.决定;9.送达;10.执行;11.结案。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如对执法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属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听证权、申辩权、陈述权

监督部门:

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纪委投诉电话: 0595-36617514

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权力清单事项(四)

事项名称:临时查封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

实施主体: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及辖管大队

执法对象: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

实施程序:一般程序:1.检查发现应当实施临时查封的火灾隐患;2.分析报告情况;3.集体研究;4.制作并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实施查封;5.整改完成后进入解封程序。

紧急程序: 1.检查发现应当实施临时查封的火灾隐患;2.口头报请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同意;3.实施查封;4.集体研究;5.临时查封后24小时内制作并送达查封决定书;6.整改完成后进入解封程序。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如对执法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属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辩权、陈述权

监督部门:

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纪委投诉电话: 0595-36617514

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权力清单事项(五)

事项名称:行政强制执行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

实施主体: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及辖管大队

执法对象:不及时清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不履行“三停”决定的。

实施程序: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程序:1.催告;2.听取陈述和申辩;3.制作送达代履行决定书;4.实施代履行。

不履行“三停”决定的强制执行程序:1.催告;2.听取陈述和申辩;3.集体研究;4.制作送达强制执行决定;5.实施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如对执法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属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辩权、陈述权

监督部门:

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纪委投诉电话: 0595-36617514

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权力清单事项(六)

事项名称:火灾事故调查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

实施主体: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及辖管大队

执法对象:管辖范围内的火灾事故

实施程序:1.接报火警;2.现场初期调查;3.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检验鉴定;4.火灾事故认定(认定说明、制作认定书);5.送达。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监督部门:

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纪委投诉电话: 0595-36617514

注:以上行政执法清单、权力清单随法律法规规定等变更随时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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