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数智哨兵”通行管理的
通告
(2022年第40号)
根据省数字办《关于规范“数智哨兵”终端设备使用的通知》(闽数字办函〔2022〕175 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发挥“数智哨兵”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规范通行管理,定于12月1日起,除大型商超、农贸市场、区政务服务中心等重点场所保留老年人刷脸通行便民措施外,其余重点场所、人群统一使用健康码(身份证)刷码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已安装“数智哨兵”的场所应当在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数智哨兵”使用指南、温馨提示,安排专人引导群众扫描健康码或身份证,核对扫码信息,做到逢进必扫、逢扫必验,不漏一人。对于拒不扫码或扫码结果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应拒绝该人员进入,其中健康码为红、黄码人员信息经核实后需要管控的,要立即采取留置管控措施并向属地社区报告。对无智能手机的老人、儿童等群体,要开设人工通道,保留手工信息登记措施。
(二)居民群众应自觉配合重点场所疫情防控管理要求,进入有设置“数智哨兵”的重点场所要提前打开健康码,扫码入场;进入无设置“数智哨兵”的重点场所要主动测温、扫描场所码,向工作人员出示健康码、行程码。如健康码为红、黄码人员要主动配合现场工作人员落实核查管控。无智能手机的老年人、儿童等群体要配合做好手工信息登记,如实告知个人信息。
(三)为方便老年人日常出行,在大型商超、农贸市场、区政务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开通刷脸通行便民服务,老年人(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可在闽政通泉服务“无疫鲤行”平台录入人脸信息,即可刷脸进入我区大型商超、农贸市场、区政务服务中心等重点场所。其他场所及人群优先使用健康码刷码通行。收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将严格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管理使用,仅用于我区疫情防控工作。
(四)对重点场所负责人或经营者以及进入重点场所的群众拒不执行“扫码通行”疫情防控措施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等规定依法处罚;引起疫情传播或造成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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