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意见!《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来了!
泉州网7月2日讯(记者 黄艺芬)2021年6月29日,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为进一步做好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即日起,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该条例(草案)及其起草情况说明在泉州人大网、泉州网同步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广大网友和有关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以信函寄送泉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362000,信封上请注明“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或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fgw28389866@sina.com。
2.登录泉州网民声有约(http://app.qzwb.com/yhfk/content.jsp?bh=124107)
3.截止日期:2021年7月31日。
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改善人居环境,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重点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名城中涉及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沟河、鲤城区中山路骑楼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保护原则】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政府主导、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社会参与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机制,制定保护政策,完善保护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巡查职责,及时制止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的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开展社区营造活动,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除不可移动文物以外建(构)筑物的建设活动管理,并提供修缮技术指导。
文化旅游、城市管理、民政、教育、消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六条【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用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普查认定、保护修缮、抢险、居住环境改善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保护资金包括:
(一)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社会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八条【原住民参与】 鼓励保护范围内的原住民,以房屋、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延续和传承相应区域的原有风貌和人文文化。
第九条【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中、小学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实践教育活动。
鼓励培训历史文化名城公益讲解员,弘扬泉州历史文化。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条【规划编制】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作为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依据。
第十一条【规划管理】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涉及空间管控要求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并入规划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实施。
城市交通、市政、绿地、消防、人防等专项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保护图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保护规划,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导则),作为维护、修缮和使用的依据。
第十三条【保护范围】对保护对象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科学合理划定保护范围:
(一)历史城区划定保护范围;
(二)历史文化街区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保护范围划定为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三)历史建筑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四条【保护名录】 历史文化名城实行保护名录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推荐保护对象。
尚未纳入保护名录,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可以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第十五条【规划评估】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机制,每五年开展一次,对保护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责任人制度】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权分别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责任人。
国有历史建筑,管理人是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的,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并且没有使用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人与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人、管理人均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并公示。
单位或者个人对指定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提出异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异议的三十日内决定是否调整,决定调整的应当重新公示。
第十七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责任】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落实保护规划有关要求,做好保护规划的实施;
(二)保持保护范围历史格局、传统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改善优化公共服务设施、市政交通设施、城市安全设施和人居环境;
(四)发掘、展示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
(五)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做好安全、防灾等工作。
第十八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履行保护责任:
(一)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的历史格局和传统风貌特征;
(二)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安全隐患、险情后及时采取隐患排险措施,并向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三)转让、出租、出借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古树名木、河湖水系、道路等;
(二)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三)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四)破坏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
(五)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设骨灰堂等殡葬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历史文化街区建设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保护规划对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历史建筑修缮】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图则(导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和使用。
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加固等抢救保护措施,并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协助保护责任人进行抢救保护。
保护责任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抢救保护义务的,历史建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或者通过产权置换、以修代租、购买等方式进行保护;具备保护能力而未履行保护义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先予抢救保护,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濒危历史建筑修复程序】 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且无法采取加固等抢救保护措施的,或者因局部倒塌、烧毁确需修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编制修复设计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按原建筑风貌形态、空间格局修复。
第二十三条【危旧房屋翻修改造】 泉州古城范围内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骑楼建筑以外的,有独立用地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的危旧房屋,可以按程序申请翻修改造。
上述建筑由于析产、继承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经确权可以按原产权人的名义申请私有危房改造。
上述建筑无法以产权人名义申请改造的,由鲤城区人民政府指定利益关系人或者相关单位代为办理私有危房改造审批手续,并做好公示和改造过程中资料证据保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历史建筑迁移】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并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批,实行异地保护。
历史建筑原址保护、异地迁址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保护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前,应当开展历史文化遗产普查认定等工作。
历史城区应当整体保护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可以通过收储等方式,对与传统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进行整改或者拆除。
第二十六条【保护补偿】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补偿制度,通过资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措施,对单位和个人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而受到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历史城区内具有保护价值的私有传统风貌建筑,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需要依法进行修缮、加固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申请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房屋所有人积极配合政府征收活动或者协议搬迁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二十七条【消防方案】确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需要,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无法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应急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八条【保护标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出入口和历史建筑外部醒目位置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样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损毁或者非法移动、拆除、涂改、遮挡保护标志。
第二十九条【传统地名】 体现泉州历史文化内涵的传统地名应当予以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取消。
确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应当征求市民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条【工匠培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进和培育与保护规划、古建修复、传统工艺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鼓励成立专门研究机构,增加专门人才培养投入。
支持传统建筑工匠培养、技艺传承以及名匠评选等工作,建立健全工匠名录,扶持发展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一条【业态引导】 鼓励引导历史文化街区根据保护规划要求,适度发展旅游、传统工艺和传统制作技艺等与传统文化相协调的业态。
第三十二条【历史建筑合理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简化手续等方式,促进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鼓励保护责任人根据建筑特点,将历史建筑作为纪念场馆、博物馆、美术馆、书店、非遗展示中心、民宿等进行利用。
历史建筑的利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以及消防等专业管理的要求,并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生活条件改善】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统筹各方资源,建立房屋置换、收储的运营平台,引导、鼓励泉州古城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通过房屋置换等方式改善居住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逐步改善道路、供水、排水、排污、电力、消防等基础设施条件。
第三十四条【传统文化传承】 鼓励通过资金补贴、免费培训等措施,加强对传统节日、特色民俗、传统工艺等的研究记录工作,设立非遗传承、文创产业、地方文化等研究基地,制定负面清单。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方言教育。
鼓励老字号原址、原貌保护。
加强对老字号、老手艺、老戏曲等的保护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投资建设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宗教事务、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履行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致使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被列入濒危名单;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指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名词释义】 历史城区包括泉州古城和丰州古城。
泉州古城的保护范围,包括鲤城区东门环城河、温陵路(不含北段)、乌岸头以西,泉州大桥、防洪堤以北,破腹沟以东,城西环路、城北环路以南的区域内,总面积约6.41平方公里。
丰州古城的保护范围,包括以护城河水系外围规划路网道路红线为边界,总面积约0.67平方公里。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部委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市辖区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草案)》的起草说明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对《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的必要性
泉州是1982年公布的首批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早在周秦时期便已开始经济开发,宋元时期一度成为世界第一大港。泉州文化底蕴丰厚,素有“海滨邹鲁”、“世界宗教博物馆”的美誉,是首届东亚文化之都。
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是泉州市重要的城市名片,制订地方性法规,以推动泉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弘扬与传承历史文化资源,提升群众对于遗产保护和名城保护的认知与参与度,有其必要性。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立法计划,《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作为2021年审议项目,由市住建局负责起草。2020年12月,市住建局会同鲤城区政府、市司法、资规、文旅、城管等部门,以及古城办、文旅集团等单位,组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立法起草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全面启动《条例》起草工作。市司法局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了《条例》起草工作。主要开展如下工作:一是做好前期调研论证工作。2021年1月18日,市住建局组织召开评审会议,邀请相关职能部门的分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鲤城区代表参加;2月19日,市住建局通过泉州政务等网络平台发布《条例》立法起草工作调查问卷,了解群众立法需求;二是多轮征求意见。先后组织召开11次《条例》起草工作讨论会。两轮征求市直部门意见,征集修改意见63条。3月1日通过住建局、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议;三是开展立法调研。3月11日,市司法局与住建局、人大法工委、环城工委、文旅局组成调研组前往鲤城区、丰泽区开展调研,征集意见97条。3月24日至26日,先后到市资规局、文旅局、中山路建设组、古城办等走访调研。
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条例》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陈灿辉主任、市政府洪自强常务副市长于3月19日召开《条例》座谈会,听取条例起草情况汇报;市人大常委会黄阳春副主任分别于3月2日、3月22日、23日带队赴漳州、晋江、石狮、南安丰州考察调研;市人大常委会吴汉宗副主任于4月7日指导《条例》起草工作;市人大环城工委、法工委全程指导,多次召开立法讨论会,指导《条例》起草工作。市政府朱启平副市长先后3次听取《条例》起草情况汇报,4月21日组织专题研讨。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多轮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于2021年4月22日经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主要思路
《条例(草案)》编制的总体思路是:秉承问题导向,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详略得当的原则,突出精准保护、解决群众需求、彰显泉州特色的立法重点,对标上位法最新立法理念和法律制度进行条文设计。进一步明确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合理利用、法律责任等内容,力求解决泉州实际问题。
(一)明确适用范围
1982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中表述为“泉州,位于福建省晋江下游北岸……”。1983年,市人民政府委托天津大学编制了《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提出对富有特色的古城结构予以保护。根据两份文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范围覆盖整个泉州市域,而保护的重点是泉州古城。随着文化保护的深入,我市于2016年启动了《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修编,扩大了历史城区的范围,将丰州古城也纳入历史城区范畴。
因此,《条例(草案)》适用于本市域,保护范围聚焦在泉州古城和丰州古城,重点保护历史城区(泉州古城、丰州古城)、经国家和省级颁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市级历史建筑。
(二)突出保护对象
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对于保护对象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全要素保护,即除文物、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外,还应将现有的山水格局、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历史要素均纳入保护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宜面面俱到,铺太广,应突出重点,从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最迫切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入手。经研究,结合2016年启动的《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修编)》,《条例(草案)》将历史城区(泉州古城、丰州古城)、经国家和省级颁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市级历史建筑作为保护对象。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中的不可移动文物、骑楼、内沟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内容,上位法以及近年来我市的相关立法已作较为充分的规定,不再作为保护对象纳入本《条例(草案)》调整范围。
(三)回应群众关切
在调研中,群众关注最多的是:历史建筑要怎么修缮、修复;历史城区的危旧房是否可以翻建、如何翻建;“修旧如旧”费用过高,是否可以得到补助;如何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活条件。
对于这些群众关注关切的问题,《条例(草案)》也逐项回应。一是解决保护资金来源问题,明确可从财政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社会捐赠、其他依法筹集等四种渠道筹集保护资金;二是解决历史建筑保护问题,在“谁来保”方面,将历史建筑按照国有、非国有历史建筑分别认定保护责任人。在“怎么保”方面,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和使用进行规定;三是解决历史建筑修复问题,进一步明确历史建筑修复程序,特别是对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的抢救保护责任进行规定;四是解决危旧房屋改造问题,明确危旧房改造的申请要求,解决不能及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无法以产权人名义申请改造的申请主体问题;五是解决市民保护积极性不高问题,明确建立保护补偿制度,对修缮、翻建、配合政府征收活动的,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六是强调政府改善人居环境的责任。
(四)保护发展并重
“见人见物见生活,留形留人留乡愁”是泉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特色。因此,《条例(草案)》注重实现保护与发展相协调。《条例(草案)》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对建设要求、禁止行为进行规定,确保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不扩大对建设的限制,平衡好保护与建设发展的关系。对经营业态进行引导,鼓励群众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草案)》分6章,共41条。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9条。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资金保障、社会参与、宣传教育等。
第二章保护规划,共6条。主要规定保护规划编制主体、规划管理、保护图则、保护范围、保护名录、规划评估等。
第三章保护措施,共15条。主要规定保护责任人制度、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责任、历史建筑保护责任、禁止行为、建设要求、历史建筑修缮与修复、危旧房翻建改造、历史建筑迁移、征收前普查、保护补偿、消防方案、保护标志、传统地名、工匠培育等。
第四章合理利用,共4条。主要规定业态引导、历史建筑合理利用、生活条件改善、传统文化传承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5条。主要规定违法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建(构)筑物的法律责任、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法律责任、违法设立骨灰堂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违法本条例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2条。主要规定名词释义、施行日期。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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