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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08:57:40 来源:泉州网
7月10日上午,全市法院开展涉黑恶案件集中宣判,惠安法院对涉及同一恶势力团伙的2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这是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院审判的首个恶势力团伙案件。

  泉州网7月12日讯 (记者吴志明 通讯员惠刑宣)7月10日上午,全市法院开展涉黑恶案件集中宣判,惠安法院对涉及同一恶势力团伙的2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这是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院审判的首个恶势力团伙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间,因某涂料公司法人代表王某英借款未还,黄某林(另案处理)纠集指使林某洪、庄某彬、林某翔、陈某强等人,同时支付佣金给林某洪,让林某洪纠集郑某彬、蔡某彬、刘某阳等人。他们分别结伙到涂料公司和担保人即被害人潘某辉的经营场所、住宅及其家人的工作场所等地,采取强拉公司电动大门、拉挂横幅、聚众哄闹滋扰、张贴分发传单等非法手段进行讨债,严重影响了涂料公司和潘某辉及其家人的正常经营、工作、生活,损害了潘某辉及其家人的声誉,造成潘某辉家人心理恐慌和财物损失。

  2017年11月23日,黄某林因琐事与一酒行女店员王某某发生纠纷后,纠集林某洪、庄某彬、郑某彬、陈某强等人到酒行采取打砸物品,辱骂、威胁、恐吓等手段对王某某耍横,致物品损失2251元和王某某诱发病因而死亡。

  审理期间,黄某林家属与被害人王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王某某家属经济损失140万元,王某某家属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表示谅解。

  黄某林等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黄某林为首,被告人林某洪、庄某彬、蔡某彬、刘某阳、林某翔、郑某彬、陈某强等7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上述7名被告人两年六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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