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声有约 特色专题 直播泉州 读报 美食 健康 文旅 报料 视频 图片 创客 V R 县区

您的位置: 泉州网>泉州新闻
2018-08-30 09:31:55 来源:泉州网
30岁的女子邢某购买龙眼肉20袋、和田枣5袋,以食品上没有标明厂址厂名、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等理由,请求被告晋江某大药房“退一赔十”。

法院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属非正义之举,不予支持

“知假买假”索赔偿 10个月起诉26次 法院认定不予支持

(阿凡达/图)

泉州网8月30日讯(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丁盛立 尤燕玲)30岁的女子邢某购买龙眼肉20袋、和田枣5袋,以食品上没有标明厂址厂名、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等理由,请求被告晋江某大药房“退一赔十”。

晋江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频繁购买商品并提起索赔诉讼,“知假买假”,10个月起诉26次,件件主张“退一赔十”,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其行为属于非正义之举,不应提倡,更不应予以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重复购买相同产品 起诉“退一赔十”

去年10月16日,甘肃籍的邢某花费515元,在被告晋江市某大药房,购得食品龙眼肉20袋、和田枣5袋。随后,她以龙眼肉的食品包装上仅标注“保质期10个月”,和田枣上仅标注“保质期18个月”,且均无厂址厂名、执行标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的标注内容为由,认为被告违反相关规定,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予以出售,请求被告退还货款515元及赔偿5150元。

被告辩称,邢某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药房存在将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予以出售的行为;邢某也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邢某一年内上百次在不同商家处购买相同、相类似的产品,其购买行为,并非正常生活消费需要,显然系为通过诉讼牟取暴利,故其要求“退一赔十”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晋江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20袋龙眼肉及和田枣5袋,分别花费370元和145元。同时,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邢某以消费者的身份在晋江法院提起索赔诉讼共计26起。

法院审理

原告缺乏法律依据 也非正义之举

法官认为,邢某购买的龙眼肉及和田枣属于既有药用价值,又有食用价值的农产品。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必须经过预包装后才能销售,通常以散装或简易包装形式销售,邢某主张被告销售的产品没有标注相关内容,违反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邢某未能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所购涉案食品食用后造成其人身损害,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原告主张被告退一赔十,缺乏法律依据;原告频繁购买商品并提起索赔诉讼,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可以认定原告购买涉案产品并非真正用于食用,主观动机有别于正常的消费者,其购买细节和消费习惯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企图通过诉讼手段,以获得巨额赔偿为自身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该种行为不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更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属于非正义之举,不应提倡,更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邢某主张案涉产品外包装袋未标注厂址厂名、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并据此主张销售者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相关链接

要求“退一赔十” 这些情况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责任编辑:
泉州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本网原创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泉州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泉州网欢迎各兄弟网站开展平等合作。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泉州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泉州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被转载网站、媒体、当事人若认为有侵权之处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及时处理。

③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本网站所用作品的著作权人直接与本网站联系,商洽稿费支付事宜。对于使用时未及核实的权利人,可以向本网站提交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如需合法使用本网站发布的拥有完全版权的稿件,也请直接与本网站接洽。联系电话:22500260,22500194。 联系邮箱:qzw@qzwb.com。

合作:15880996339 0595-2250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