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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07:59:09 来源:泉州网
明知朋友程某某喝酒,车主陈某某还将小车交给他开,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泉州网7月30日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郑岐松 陈瑞婷)明知朋友程某某喝酒,车主陈某某还将小车交给他开,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近日一审被德化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查明,去年11月20日凌晨,陈某某和程某某一起喝酒后,陈某某将小车交给程某某驾驶。程某某开着车载着陈某某等人,途经德化县龙浔镇浔南路兴南街路段时,与阿英(化名)驾驶的二轮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阿英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165.05mg/100ml,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陈某某明知他人醉酒仍将机动车交给他人驾驶,该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据悉,司机程某某是名未成年人,系无证驾驶。案发后,他赔偿了阿英9000多元的损失。鉴于其系未成年,依法可以从轻处理。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危险驾驶罪为故意犯罪,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属于共同犯罪,因此陈某某把车交给程某某驾驶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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