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海警局关于做好开渔期海上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当前,境外疫情持续处于高位,随着开渔到来,境外疫情海上输入风险陡增。广大渔民朋友们要切实认清疫情防控形势,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共同织密织牢我市疫情防控海上防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进出港船舶必须进行登记报备,自觉遵守国家关于港口、船舶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报备”制度规定(报备船舶信息、人员信息、进出港信息),严禁擅自拆卸、故意破坏、屏蔽北斗示位仪、 AIS 等通讯导航设备,并自觉接受有关执法机构检查。
二、人员出海作业时,应做好自身防护,避免接触境外人员,严禁擅自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岛屿作业,严禁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严禁海上过泊或转渡人员,严禁搭载未报备出海的其他人员,严禁私自招用、容留境外人员上船作业。
三、出海作业船舶、船员需主动做好健康监测,如存在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或船舶经停中高风险地区港口码头的,应立即向属地街道、社区、卫生疾控及主管部门报告。船舶进港后需按要求停靠至指定区域,所有船员不得擅自离船,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接受管理。
四、所有出海回港的渔船民要自觉服从属地疫情防控管理要求,从定点渔港(码头、岙口)上下岸,全程佩戴口罩,主动配合值班人员做好登记核查,并遵守重点人群核酸检测和渔获物检测要求。
五、码头企业严格设置隔离设施,安排人员值守。严格控制上下船人员数量,并做好信息登记、个人防控等防疫措施,严格执行港口防控相关规定。
六、严禁偷越国(边)境,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或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严禁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国人,严禁从事海上非法捕捞和海上渔获交易,严禁走私成品油、香烟、冻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七、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走私、偷私渡、非法交易、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对窝藏、包庇、帮助违法犯罪分子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八、违反本通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95110。
特此通告。
泉州海警局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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