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西宁市城西公安分局获悉,近日,分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自洗钱案件,涉案金额达1500余万元。同时,该案也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后,青海省办理的第一起“自洗钱”案件。
据悉,该案线索来自“郭某涉嫌合同诈骗、集资诈骗”一案,经侦大队在办理上述案件中发现郭某还涉嫌自洗钱犯罪,随后主动对接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开展联合办案,同步查清郭某涉嫌集资诈骗自洗钱犯罪问题,并对郭某“自洗钱”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和调取。
经查,2021年8月起,犯罪嫌疑人郭某在明知自己及其公司不具备销售西宁市多个小区房产资格的情况下,以认识销售人员能取得优惠房价为由,通过“以新资还旧债、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先后与被害人钟某、李某等35人签订购房协议书,骗取被害人购房款,涉案金额达1500余万元。在骗取被害人欠款过程中,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郭某利用其司机雷某盛银行卡账户收取被害人赃款,后指使雷某盛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收到的赃款分别用于偿还郭某本人的赃款,并将雷某盛银行卡中9万余元赃款转入郭某本人名下银行卡内进行挥霍。
最终,经综合多方意见并认真研究,根据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利用购房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实施集资诈骗犯罪后,为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转移资金等行为的,构成自洗钱犯罪。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对郭某批准逮捕。
(总台央视记者 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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