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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10:39:32 来源:东南早报
泉州渔船进入伏季休渔期,渔船民要遵守禁渔期、禁渔区和禁渔工具等规定,切勿非法捕捞,否则得不偿失。

船东、船长共同承担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费,并公开赔礼道歉

泉州网5月12日讯(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泉州渔船进入伏季休渔期,渔船民要遵守禁渔期、禁渔区和禁渔工具等规定,切勿非法捕捞,否则得不偿失。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船长、被告人庄某山受雇于船东,在拖网渔船禁渔区内捕捞被判处拘役,船东、船长共同承担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费,并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简介:

船长组织水手 禁渔区非法捕捞

被告陈某阳系“闽晋渔×××”号渔船的实际所有人和经营者。被告人庄某山系陈某阳雇佣的船长,负责指挥水手出海捕捞作业。2019年8月25日至8月26日,庄某山组织水手驾驶“闽晋渔×××”号渔船,在拖网渔船禁渔区内航行、捕捞,共捕捞渔获物带鱼、鱿鱼等共计1.2吨,经评估,该部分渔获物渔业资源损失费为21600元。2019年8月27日,庄某山再次组织水手驾驶上述渔船,在拖网渔船禁渔区下网捕捞,共捕捞渔获物巴浪鱼等共计71.4公斤,经评估,该部分渔获物渔业资源损失费为805.6元。

晋江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庄某山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阳、庄某山应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费,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服判,缴纳了相应的赔偿款,已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船东主观上有过错 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实现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司法应有之义。禁渔期、禁渔区和禁渔工具等规定,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可持续利用。

法官介绍,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在海洋水域捕捞的,属情节严重,庄某山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陈某阳虽未构罪,但其违反《渔业法》的规定,作为船东在海洋随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雇佣他人进行捕捞,与庄某山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共同造成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泉州市海域捕捞渔船休渔作业的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法官提醒,保护渔业资源,人人有责,渔船民要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杜绝非法捕捞行为。心存侥幸者,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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