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方 通 告
为有效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保护鲤城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鲤城区社会秩序和医疗秩序,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省、市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疫情期间,从湖北和武汉以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及以外其他地区)往返鲤城区人员一律实施居家医学观察14天和接受医学随访,有密切接触者一律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期间严格限制与他人接触。
二、疫情期间,不串门、不聚集,暂停各类民间群体性活动,“红事”、“白事”一律简办,并报社区备案。
三、从重点疫区往返鲤城区人员(含鲤城籍在重点疫区学习、务工、出差人员)必须1小时内在社区向网格员、居委会完成登记备案,从重点疫区往返鲤城区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必须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接受检查、强制隔离或治疗。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近期有从重点疫区往返鲤城区人员,应当及时向社区网格员、居委会报告,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四、疫情期间,应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有关通告。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疫情期间,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各类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故意传播病毒、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造谣、传播不实疫情信息;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公安机关保障卫健部门、医护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及民警依法履行职务,依法追究拒绝、阻碍、妨害公务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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