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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08:46:34 来源:泉州网
近日,交警鲤城大队二中队民警在市区江滨南路黄龙大桥路段开展夜查行动时,查获一名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值得一提的是,车主因明知他人饮酒仍提供车辆供其驾驶,也被警方刑拘。

泉州网1月7日讯 (记者黄枫 通讯员王唯佳)近日,交警鲤城大队二中队民警在市区江滨南路黄龙大桥路段开展夜查行动时,查获一名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值得一提的是,车主因明知他人饮酒仍提供车辆供其驾驶,也被警方刑拘。

3日21时40分许,一辆小车途经卡点时被拦下,车上除了驾驶人,还有4名乘客。民警闻到车内酒气浓重,怀疑驾驶人陈某河有酒驾嫌疑,便要求其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过程中,陈某河“表演”了一番使尽浑身力气,却吹不出一丝气的戏码。执勤民警认真讲解、示范正确的吹气方法,但他还是“怎么都学不会”。无奈之下,民警只好让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查,他体内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128.4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陈某河表示,驾驶的车是朋友陈某才的,当晚,他宴请包括陈某才在内的几位朋友。喝完酒后,陈某才表示要直接叫代驾回厦门,但他觉得时间还早,就邀请大家到其位于珑景湾的店里喝茶。陈某才起初坚持要叫代驾开车去,但陈某河表示路途不远,自己对路况很熟且人还清醒,开车没问题。随后,陈某才才同意其酒后驾驶自己的车辆。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陈某才明知他人饮酒仍提供车辆供其驾驶,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1月4日,陈某河、陈某才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拘。

交警提醒,危险驾驶罪存在共同犯罪,自己不醉驾的同时,也不向醉酒的人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或指派、胁迫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否则即使没有开车,也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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