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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1 11:14:02 来源:泉州网
昨日上午,晋江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8起涉黑涉恶案件,42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其中,被告人李某芳团伙16人插手他人经济纠纷,充当“执法队”,以GPS“千里追踪”、尾随撞击、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行收取车主车辆至少200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至少5181条,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

李某芳团伙受审

少年约架涉恶受审

宣判现场

泉州网1月1日讯(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李培兴 吴国梁 张凯霜 文/图)昨日上午,晋江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8起涉黑涉恶案件,42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其中,被告人李某芳团伙16人插手他人经济纠纷,充当“执法队”,以GPS“千里追踪”、尾随撞击、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行收取车主车辆至少200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至少5181条,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

据介绍,2019年以来,晋江法院以优质高效审判扫准、扫狠、扫透,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截至2019年12月31日,晋江法院共受理涉黑恶案件41件206人,审结40件198人,判处财产刑累计146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28.83万元,有力强化对黑恶势力经济惩罚力度,彻底打垮其经济基础,切断其经济命脉,摧毁其“造血力度”,打击成效明显。

插手纠纷强收车辆 “执法队”认罪认罚

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芳伙同吴某利、吴某铭(均已判刑),或单独以晋江市某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名,纠集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并于2016年10月开始,通过被告人陈某君经营的晋江市某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和三明某金融技术外包有限公司向汽车金融公司承揽业务,插手其他大型公司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充当“执法队”,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行收取他人车辆。

该组织实行公司化运作,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人员众多,形成了以李某芳为组织、领导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李某芳、蔡某群、陈某君等人向他人公司承揽催收业务,由李某芳亲自组织或指挥骨干成员张某领、何某发等人,到福建省各地采用GPS跟踪、尾随撞击、拦截围堵、控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收取车主车辆。

该组织自2016年3月以来非法收取被害人的车辆至少200辆,致部分被害人轻微伤,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至少5181条,给被害人的财产、人身及身心造成损害创伤,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通过长时间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收车活动,在福建及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

据悉,本案是泉州市第一起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进行审理并宣判的涉黑案件。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芳等十六人分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贿罪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三个月、罚金三十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其中被告人李某芳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不押车“套路贷” 合同协议处处陷阱

201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岭在晋江市英林镇开设晋江市某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晋江某晖投资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期间分别在晋江安海镇、英林镇,石狮灵秀镇开设分公司。2017年3月份,其与被告人姚某坦、吴某善(另案处理)合伙,在石狮市灵秀镇设立石狮市某优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变更经营地点并更名为某富金融。

被告人王某岭以车辆抵押贷款为名,从事“套路贷”等犯罪活动,实施了非法拘禁、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以王某岭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在实行押汽车钥匙不押车的抵押贷款过程中,以贷款手续简单、方便、快捷为诱饵,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诱骗被害人制订诸多免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不合法、不合理条款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格式合同材料,另要求被害人预先签订空白的二手车交易协议书、车辆转(质)抵押协议书、车辆处置特别授权委托书等,签订完上述合同后即将合同文本没收,未将合同交给被害人。

在发放贷款时,该犯罪集团成员又以需要扣除GPS安装费、手续费等虚高款项为由,未足额发放贷款。贷款后,该犯罪集团成员通过车载GPS对被害人抵押车辆进行监控,以被害人逾期还款、GPS信号出现异常、二次抵押等为借口,肆意认定被害人一方违约,利用被害人留下的备用钥匙擅自将车开走。被害人发现车辆被开走后与之协商,该公司便单方肆意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害人还清所有本息并支付高额拖车费、违约金等虚高款项,并以将抵押车辆卖掉相威胁,甚至擅自卖掉车辆。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又实施盗窃、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行为。

经审理,晋江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岭等九人分别犯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至三万元不等,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未成年人微信约架 认罪认罚得从宽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江某纠集被告人何某峰、吴某聪、袁某其、胡某和“常文”、“田川”、“周毛毛”(均另案处理)、黄某(未满十六周岁)等人,通过微信、QQ等方式联系,形成恶势力团伙,多次在晋江市磁灶镇公共场所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聚众斗殴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审理,晋江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等五人犯聚众斗殴罪,因被告人均是未成年人,且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决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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