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11月21日讯 (记者苏玮杰 通讯员林呈凤)醉驾是一种罔顾自己及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出于“好心”想帮哥们“脱罪”而作伪证的行为更是要不得。近期,南安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包庇醉驾案。
2018年11月7日,王某南(已判决)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载萧某福(另案处理)及另一男子,行驶至南安市石井镇某红绿灯路口处,与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事故现场查获王某南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现场酒精吹气测试,王某南的酒精测试值为188mg/100ml。同日,经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某南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2.40mg/100ml。
后被告人王某君及萧某福(另案处理)明知王某南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仍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2019年3月5日向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作虚假证明,称系萧某福驾驶该小型轿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包庇王某南,意图使王某南逃避法律处罚。2019年5月6日,被告人王某君经传唤后,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石井派出所投案。
南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君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君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王伟君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君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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