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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17:10:00 来源:泉州网
前不久,“加班用餐时间猝死不算工伤”也登上微博热搜,吸引了1.6亿人次关注。

近日,一则“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的新闻冲上微博热搜榜,同时带动一个新话题:你会把工作带回家做吗?此前不久,“加班用餐时间猝死不算工伤”也登上微博热搜,吸引了1.6亿人次关注。(10月8日《法制日报》)

两起案例都是一波三折,也都有积极的法治意义和劳动维权教育意义。2017年8月12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杨文峰在家整理案卷材料、撰写案件判决书的过程中上厕所时突然发病晕倒,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稍早几年,海南某高中老师冯芳弟将试卷带回家通宵批改,导致心肌梗塞,猝死家中。两地人社部门均不予认定工伤,理由是劳动者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冯芳弟案中,经历多轮复议、诉讼程序,最终审查的最高法落槌认定: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最高法将这一理解视为对法规的应然理解,而非扩大解释,定性非常准确,为各级法院审理同类工伤案件理清了法律脉络,指明了方向,对人社部门认定工伤也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在家加班”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体现了司法进步,有助于保护更多人的加班权益和工伤权益。李英锋(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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