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6月25日讯 (记者许小程 通讯员仲法)昨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对运输毒品犯柯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泉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初,柯某受施某苗(另案处理)指使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商定由柯某将甲基苯丙胺从广东省运至福建省晋江市交给同案被告人施某川(已判刑),再由施某川包装后择机走私出境。2017年1月7日中午,柯某伙同其大哥柯某宝(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深圳接收毒品,并于8日运至晋江柯某所租的仓库。9日,公安机关从仓库内查获31个旅行袋,内装甲基苯丙胺共622包,共计622432.6克。
泉州中院审理认为,柯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结伙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柯某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系共同犯罪中罪责突出的主犯,应依法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柯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柯某提出上诉,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判处运输毒品犯柯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下达了死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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