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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0 07:01:25 来源:泉州网
泉港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某正、方某牛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黑老大”林某正一审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

  泉州网3月30日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刘泽阳 林长鑫)昨日上午,泉港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某正、方某牛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黑老大”林某正一审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

  据悉,该案系泉港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法院邀请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到场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林某正经与被告人方某牛、林某伟、肖某凤合谋,为达到非法敛财目的,在丰泽区设立讨债公司,公开面向社会承揽讨债业务,并先后纠集、网罗一些有违法犯罪前科劣迹人员、残疾人和社会闲散人员,与被害人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采取滋扰、哄闹、纠缠、胁迫、聚众造势等手段进行非法讨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形成了以林某正、方某牛为组织者、领导者,林某伟、杨某云等7人为骨干成员,李某文、廖某生等11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上述特殊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在泉州中心市区、南安、惠安、永春、泉港、晋江、漳州、浙江宁波等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作案达20余起,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严重干扰国家正常司法功能,破坏法律实施;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影响泉州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林某正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方某牛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组织成员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判处9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至2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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