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确实构成侵权,但恢复原状不宜
将电梯下至负一楼改造成下至负二楼,开发商花大钱却买不到全体业主的掌声,这是为什么?业主林先生认为,未经其同意,开发商此举是侵权,因此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最终,法院判定开发商侵权,但并不支持将电梯恢复原状,这是为什么?
业主 开发商改造电梯 未经业主同意
林先生是丰泽区东海某小区的业主,他与开发商的纠葛源于电梯的改造。
几年前,他从开发商手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交付业主使用的每栋楼两部电梯原系一部下至负一楼,一部下至负二楼。后来,他发现开发商在未经包括他在内的业主的同意及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就将下至负一楼的电梯改造成至负二楼。
在林先生看来,开发商这是对电梯进行破坏性改造,严重侵犯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并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他称,虽经小区业主多次制止,开发商仍拒不停止侵权行为。
今年年初,林先生作为原告,将开发商起诉到丰泽法院,要求判令开发商停止侵权,并恢复原状、消除影响。
开发商 电梯改造验收合格 更方便业主出行
改造电梯,花了大钱,开发商却买不到全体业主的掌声,还成了被告。它到底如何说呢?
开发商辩称,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林先生作为小区业主之一,在不能证明其诉求意愿代表多数业主意志的情况下,就不是共有权利的直接权利人也不是经权利人授权的管理人,采用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行使法律权利的标准界限。
此外,开发商还认为,电梯改造已经于案件庭审前完成,林先生也是知悉的,他要求“停止侵权”已无事实依据;其次,开发商对电梯进行改造实际上更方便业主出行,并未造成不利后果,改造小区电梯符合业主的利益。电梯改造系经专业部门设计、专业部门施工,并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运行过程一切正常,对建筑物结构并无影响,并未造成任何严重的安全隐患。
法院 开发商侵权成立 恢复原状反而浪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楼盘于2016年1月1日开始交房。交房时,每栋楼的两部电梯,一部下至负一楼,一部下至负二楼。
去年7月份,开发商改造电梯前向相关部门备案。经过前期的论证和审批等手续,几个月后,电梯改造完毕,并通过主管部门的检验验收,允许投入使用。开发商为这次电梯改造投入了数百万元。
法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梯作为建筑的附属设施,属业主共有。业主作为共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及物权请求权。因此,作为小区业主的林先生是此案适格的主体。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开发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电梯改造按照规定取得业主同意,因此其改造电梯的行为,侵犯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及共同管理权。
然而,此案中的电梯已经改造完毕并通过验收,已经不存在林先生要求“停止侵权”之说了,他要求“消除影响”适用的是人格权侵权(如名誉权侵权)行为,因此不适用于此案。
那么,要求恢复原状可以吗?法院认为,电梯增加层站的改造行为,业主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安全有影响,改造后也不影响业主对电梯的支配使用权,改造行为未对电梯造成毁损,因此无恢复原状的必要性;且改造之后给部分业主带来便利,如恢复反而产生不必要的浪费,也无恢复的合理性,因此对于业主请求恢复原状,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林先生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未交上诉费,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对于此案,有市民认为,业主是否可以找开发商索要赔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所律师陈适平认为,开发商改造电梯是发生在房产交付之后,该行为是侵权,不是违约。如果赔偿,要看有没有造成妨碍与损失以及损失多少,就此案来看,无法确定损失,业主假若要求赔偿是难以实现的。 □本报记者 黄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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