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者利用正品制作相似产品并申请了著作权,是否可以对抗正品原创者的维权?丰泽区检察院办理的一桩侵犯著作权案件,成功破解了此类案件涉及的认定作品同一性等难题,为树脂工艺品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3款树脂工艺品遭复制发行
这桩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被告人徐某良,于2020年5月开设了一家树脂工艺厂,主要业务是生产树脂工艺品进行销售。
徐某良在招聘员工、购买生产设备、生产原料后,于2020年9月初,从一加工厂员工处获取了某公司树脂工艺品《女孩插花》《摩登女郎-思绪》《泡泡女孩》,按照这3款产品开发模具进行生产,复制发行相关树脂工艺品,并在电商平台开办的网店进行销售。经销网店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家饰体验馆、文创艺术馆、家居生活馆、工艺品店、家居建材专营店等。截至案发时,这些网店销售及代发上述3款树脂工艺品共计600余件。
2020年9月底,由于自家树脂工艺厂复制的3款树脂工艺品较为粗糙,徐某良便打起了找其他企业代工的主意。他与泉州某荣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荣联系,由徐某良提供树脂工艺品的生产模具,委托唐某荣的公司生产《女孩插花》《摩登女郎-思绪》树脂工艺品各500个。

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生产车间查获徐某良委托唐某荣生产的侵权产品(图片来源:丰泽区检察院)
仿冒的情况很快就被发现了。3款树脂工艺品的版权方公司多次向被告人徐某良发出律师函均以无果告终,随后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但侵权行为仍未停止。被侵权公司遂于2020年10月27日向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举报。

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仓库查获已生产完成的涉案成品(图片来源:丰泽区检察院)
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经初步调查后,展开执法行动,在接受委托生产的公司厂房内查获涉案的两款树脂工艺成品695件、半成品295件,并对查获的树脂工艺品予以登记保存。
2020年11月4日,经泉州市版权局认定: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登记保存的《女孩插花》《摩登女郎-思绪》树脂工艺品是对被侵权公司创作的《女孩插花》《摩登女郎-思绪》两款作品的复制。
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夯实证据链
“本案被告人在收到被侵权公司的律师函后,已明确知晓其复制涉案工艺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却刻意利用著作权登记审查的漏洞,同期从被侵权公司原创工艺品中提取设计元素,通过重新组合、局部修改等方式制作近似产品,并以此申请著作权登记,进而对抗权利人的合法维权。因此,作品实质性同一性的认定,成为本案审理的核心难点。”据丰泽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为了准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指导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取证,检察机关从“被侵权树脂工艺品必须属于一比一的复制品”入手,对执法部门查获的上述两款树脂工艺成品采用“随机抽样”并经版权部门逐一进行确认,将被侵权公司事先保全的侵权树脂工艺品录制拆封视频,在符合法定程序下提取、固定未当场查处到的另一款侵权产品,后经被告人徐某良及销售方的指认,解决了作品同一性认定的难题。

办案人员对侵权产品同一性进行对比和探讨(图片来源:丰泽区检察院)
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发现,徐某良除了委托他人生产侵权产品外,亦存在自行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且至案发时自行生产的侵权产品已经全部销售,仅保留部分的销售单据。那么,该案是以“违法所得”还是以“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作为认定侵犯著作权罪的“情节”认定标准?
“本案因复制成本、销售及代发的金额无法查清,折扣率无法确定,不能准确确定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进一步全面梳理在案证据,发现公安机关在同时期查处了多家销售同类产品的网店。”办案检察官介绍道,为此,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进行穿透式侦查,成功比对了电商平台的多家网店所销售的产品系向徐某良采购或由徐代发,根据销售及代发人员的证言、出库单据等证据材料,认定其销售的复制品数量,以“复制品数量”来作为侵犯著作权罪的“其他严重情节”认定标准,在庭审时得到法院的认同。
“对于徐某良自认销售320余件的说法,检察机关并未简单地采信,而是进行了多次自行补充侦查,通过询问销售方了解销售侵权产品的购买渠道、记账、入库等情况,要求提供销售单据,并对销售的侵权产品进行逐一辨认,明确所销售的产品系侵权产品。”办案检察官进一步解说,对于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提出的存在刷单的情形,检察机关要求提供相关的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空包物流单据等,将合理部分予以扣除,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就低认定其销售600余件侵权产品,该销售数额的认定后来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认同。
2023年2月15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良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徐某良上诉。同年3月2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查处侵权盗版案件保护企业原创
本案还有一名涉案人员—泉州某荣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荣,他接受徐某良的委托,生产990件侵权产品,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唐某荣在接到徐某良的生产订单时,徐某良并未告诉该树脂产品系侵权产品。在树脂产品生产行业内,代工的厂家对于大部分的树脂产品是否有著作权往往处于不明确的状态。从唐某荣的从业经历来看,无法推定唐某荣主观上明知他人让自己生产的树脂产品为侵权产品。”办案检察官表示,虽然唐某荣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其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并且在接受业务时未尽到注意的义务。最终,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对唐某荣作出罚款及没收侵权复制品的行政处罚。
丰泽区素有“中国树脂工艺之乡”之称,许多企业主要生产工艺美术制品中的树脂工艺品。“企业投入大量的研发成本,开发了一款好的产品,如果其他人通过单纯的复制进行生产,降低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产品的质量,不仅损害了著作所有权人的权益,也侵犯了国家保护的知识产权。”办案检察官说,该案的办理有效打击了侵权者的违法行为,也对著作权人智力成果予以了尊重和保护。
立足辖区产业发展实际,丰泽区检察院长期深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持续加大侵权盗版打击力度,全方位护航文创产业创新发展。凭借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查办侵权盗版案件中的扎实举措与显著成效,2025年4月该院获评“全国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称号。
来源:中共泉州市委宣传部、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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