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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9 08:33:49 来源:泉州晚报
患者刘先生到石狮某医院就诊,因踩到他人洒落在地面的液体不慎滑倒摔伤,后经医生诊断,其右髌骨粉碎性骨折。谁该为其受伤负责?医院称,物业已经外包,自己无责。果真如此?

患者刘先生到石狮某医院就诊,因踩到他人洒落在地面的液体不慎滑倒摔伤,后经医生诊断,其右髌骨粉碎性骨折。谁该为其受伤负责?医院称,物业已经外包,自己无责。果真如此?近日,石狮市人民法院披露了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

□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刘玉叶

案情 在医院摔倒受伤 起诉索赔7万余元

据悉,事发当日,刘先生穿着凉鞋到石狮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就诊,在检验科卫生间门口,因踩到洒落在地面的液体,不慎滑倒摔伤。

这一摔,可不轻。经医生诊断,刘先生的伤情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了15日。

事故发生后,刘先生多次与医院、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作为原告,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者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万余元。

医院 物业服务已外包 物业公司要担责

然而,面对起诉,两被告各执一词。

医院辩称,院内全部保洁工作已经整体外包给物业公司,保洁区域的安全保障责任理应由该公司承担,医院本身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刘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主要损失应当由刘先生自行承担。

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已经按合同约定尽到保洁义务,此次刘先生摔倒事故根源是第三人洒漏液体,同时医院作为场所经营者没有落实安全保障,应当由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刘先生认为,事发地面存在液体湿滑隐患,现场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提醒,医院管理存在漏洞,其受伤的后果应当由医院与物业公司共同负责。

法院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医院承担四成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作为一家为公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场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公共场所”,是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之一,但其作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

第三人途经检验科卫生间门口时洒落检验液体与刘先生途经该区域的时间仅间隔不到2分钟,医院未能及时清理地面液体属情理之中,但事发区域具有来往人员多、流动性大、易留带液体等特点,地面留有液体极易导致行人踩到后滑倒摔伤,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该区域未设置警示标识,因此医院作为该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刘先生的伤情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并非该医院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不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与某医院因合同发生的争议可另案处理。

对于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由于该医院未能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调取涉案监控,亦未能对相关场所的监控进行妥善保存,致使第三人身份无法确定,应在其前述责任的基础上额外增加部分责任。此外,刘先生途经事发区域时,穿着防滑效果差的凉鞋且行走匆忙未注意地面情况,系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本人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酌情确定医院承担40%的责任,刘先生自行承担30%的责任,剩余责任由第三人承担。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对相关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法定义务并不因其与第三方的合同中存在关于责任承担的条款而免除,当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应当由该场所的实际经营者、管理者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的侵权责任。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将保洁等工作交予第三方承担的,应加强对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对于极易引发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增加检查频次,及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不能因业务外包而误以为可以“高枕无忧”。

法官介绍,经营者、管理者在接到侵权投诉后,应当第一时间调取并保存相关区域的监控视频,协助被侵权人确定侵权人。如经营者、管理者未能妥善保存场所监控、进场登记名册等导致无法查明第三人,则该情形可作为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加重因素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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