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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08:29:11 来源:东南早报
投喂流浪动物需谨慎,小小举动也许会惹祸。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介绍该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小孩被小区流浪猫抓伤,送医诊治花费数千元。最终,小孩监护人、长期投喂者和物业公司分别承担60%、10%、30%的责任。

■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杨蕾 赖泓冰

投喂流浪动物需谨慎,小小举动也许会惹祸。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介绍该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小孩被小区流浪猫抓伤,送医诊治花费数千元。最终,小孩监护人、长期投喂者和物业公司分别承担60%、10%、30%的责任。

法官提醒,偶尔投喂与长期投喂有区别,长期投喂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但投喂者并不能对流浪动物进行有效的管控支配。一旦发生流浪动物伤人事件,投喂者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事实上的管理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概述

小区流浪猫抓伤小孩 长期投喂者承担10%责任

李某居住的小区有流浪猫,物业公司未采取措施加以管理防范。李某在下班之后,经常在小区内的固定地点为流浪猫投喂食物。2024年3月,邻居家的小孩在小区内拿着零食投喂流浪猫时被抓伤,送医诊治花费数千元。邻居找到李某和物业公司讨要赔偿。李某觉得冤枉,小区内不只是自己投喂流浪猫,邻居小孩被抓伤是因为他主动去逗猫,且成年家属在旁也没有及时制止。

当事方商谈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孩监护人应当为自家孩子的人身安全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明知其要去逗猫却未及时阻止,致孩子被猫抓伤,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过错责任。李某固定式的投喂行为,客观上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对损害结果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内出现流浪猫未及时加以管理防范,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过错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孩监护人、业主李某和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分别为60%、10%、30%。

法官说法

长期投喂缺乏有效管控 可被认定为事实管理人

法官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并非所有投喂行为都要担责。如果只是偶然性、临时性的爱心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或管理关系,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爱心人士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不可避免地会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而长期生活在特定区域之中,而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又较低,势必会增大特定区域内公共环境的危险性。因此,长期投喂人可能被认定为事实上的管理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单位,对于进入小区的流浪动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发生,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投喂风险

卫生安全隐患聚群风险 给环境引入相应危险源

“为了您和邻里的安全与健康,请勿在小区公共区域及小区周边投喂流浪动物。”9月8日,晋江某小区物业就发布温馨提示,请勿投喂流浪动物。该物业提醒,投喂行为可能带来卫生问题、安全隐患和聚群风险,食物残渣、排泄物污染环境,滋生蚊虫;流浪动物可能携带病菌,或攻击人,尤其威胁老人、儿童;定时定点投喂会吸引大量流浪动物聚集,增加管理难度和安全隐患。

法官提醒,爱心之举并无过错,但部分爱心人士的长期投喂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改变流浪动物的生活行动习惯,给环境引入相应的危险源,但其并不能对流浪动物进行有效的管控支配。一旦发生流浪动物伤人事件,投喂者极有可能要承担责任。善举需谨慎,关爱流浪动物建议联系专业救助机构,避免引发纠纷。物业公司应切实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妥善处理流浪动物可能引发的各种问题;家长作为监护人,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提醒小朋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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