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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1 09:30:53 来源:泉州晚报
今年1月的一个凌晨,一名男子伪装成施工人员,指挥租赁的吊车堂而皇之驶入泉州两处工地,意图盗窃建筑钢材,一次未遂、一次既遂,那么究竟应认定为一次犯罪还是两次犯罪?

大胆!深夜租吊车连偷两工地

一次得手,一次未遂,盗窃次数如何认定

泉州网8月21日讯(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纪英艺 黄法际)今年1月的一个凌晨,一名男子伪装成施工人员,指挥租赁的吊车堂而皇之驶入泉州两处工地,意图盗窃建筑钢材,一次未遂、一次既遂,那么究竟应认定为一次犯罪还是两次犯罪?

案情

打工发现管理漏洞 明目张胆盗窃工地

涉案人员代某曾辗转多个工地打散工,熟悉施工现场的管理漏洞。今年1月的一个晚上,手头拮据的他联系了一名吊车老板,约定于凌晨时分租用吊车和司机,随后又联系了收购方以备销赃。

凌晨4时许,他坐上吊车,指挥司机抵达某在建工地。建筑钢材就堆放在工地门口路边,他正欲指挥吊车起吊,就引起了一名保安的警觉。

代某谎称自己是施工人员,根据要求调运材料,但保安并不买账,明确禁止其作业。他担心纠缠下去身份暴露,只得匆忙指令司机驶离,第一次行动就此“流产”。

然而,代某并未就此收手。逃离后,他立即想到了另一处目标——自己曾经工作过的石狮某工地,那里的钢材堆放位置和夜间值守情况他十分熟悉。于是,吊车直奔石狮而去。

抵达后,代某指挥司机将围墙内的三捆方钢逐一吊起并装车。动静引来了保安的注意,但代某谎称:“这些方钢是我的,现在要运走。”保安未再追问,三捆钢材就这样被他带走了。

得手后,他联系了事先约好的收购方,将钢材运至石狮某地交易。

焦点

一夜连偷两个工地 算一次还是两次盗窃

次日上午,吊车司机告知代某警方已介入,代某于当天下午主动到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该案移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一个核心问题浮出水面:代某两次指挥吊车进入不同工地,一次未遂、一次既遂,究竟算一次犯罪还是两次犯罪?

承办检察官认为,代某在第一个工地的盗窃因保安阻拦未能得逞后,原有犯意已经客观上无法继续,其后续对第二个工地的盗窃,系基于此前务工经历重新产生的独立犯意。针对不同地点、不同权利主体的财物实施,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均具有独立性,依法应当认定为另起犯意,应当认定为两次盗窃行为。

日前,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代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依法判处代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释法

甄别盗窃犯罪次数 核心审视主观犯意

检察官介绍,盗窃次数的认定,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犯意是否具有同一性和连续性,而非简单地以时间、空间的接近性进行合并评价。

在司法实践上,若行为人基于同一盗窃故意,在较短时间段内针对同一被害单位连续实施盗取行为,可综合评价为一次犯罪;但若第一次盗窃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后,行为人另行产生新的犯意,针对不同地点、不同权利主体的财物再次实施盗窃,则前后行为各自具备独立的犯罪构成,应当分别认定。

检察官提醒,盗窃罪作为典型的财产犯罪,其罪责评价不仅取决于盗窃数额,还与行为次数、犯罪情节密切相关,每一次独立的犯意和每一次侵害不同法益的行为,都将被独立审查、独立评价。该案也提醒施工单位,应对进出场的人员和机械加强核实管理,不能因作业人员“面熟”而放松核查程序,以免为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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