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杨蕾 刘慧
现代住宅,高楼林立,来自头顶上的“意外”令人胆战心惊。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轻则损毁物品、使人受惊,重则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并需承担法律责任。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介绍该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分析四种不同情形以区分不同责任主体,提醒群众杜绝随手抛物行为,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案情
驾车被天降垃圾砸中 两名抛物人负赔偿责任
车主李先生在晋江市驾车途中,被天降建筑垃圾砸中,造成人身损害及车辆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确定,该建筑垃圾是王某、吴某从涉案建筑物5楼抛下的。涉案建筑物的管理人已在高层处设置监控摄像,并张贴警示标语、布设安全护栏。就侵权责任赔偿事宜,李先生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能够明确锁定抛物人,且建筑物管理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先生可直接向抛物人主张损害赔偿。最终,王某和吴某向李先生赔偿了1100元。
法官介绍,高空抛物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不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也将高空抛物纳入规制行为,犯高空抛物罪会被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若情节严重,还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官提醒,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而且是违法行为,若情节严重,还将触犯刑法,构成高空抛物罪。市民应认识到高空抛物造成的风险和后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杜绝随手抛物行为,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说法
高空抛物不同情形 责任主体有别
法官介绍,在高空抛物侵权案中,不同情形下的责任主体有别,大体有以下四种。
一、明确侵权人:由实际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毁的,需赔偿相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财产损失等;抛物行为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过失导致物品坠落致人重伤、死亡的,还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
二、找不到侵权人:由整栋楼“可能加害的住户”合理补偿。除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存在不可能实施抛物行为、不在现场、房屋无开窗条件等无责情形外,该栋建筑事发楼层及以上所有可能加害的住户,需共同给予受害人合理补偿;该补偿为垫付性质,后续一旦查出实际侵权人,已补偿的住户有权向真正责任人全额追偿。
三、物业未尽义务:管理人也要担责。物业未安装监控、未定期排查外墙及阳台悬挂物隐患、未做好安全宣传、未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因管理缺位导致高空抛物、坠物风险加剧或无法锁定侵权人的,物业需依法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四、监护人责任:未成年人抛物,家长担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① 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本网原创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泉州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泉州网欢迎各兄弟网站开展平等合作。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泉州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泉州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被转载网站、媒体、当事人若认为有侵权之处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及时处理。
③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本网站所用作品的著作权人直接与本网站联系,商洽稿费支付事宜。对于使用时未及核实的权利人,可以向本网站提交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如需合法使用本网站发布的拥有完全版权的稿件,也请直接与本网站接洽。联系电话:22500260,22500194。 联系邮箱:qzw@qzw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