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8月18日讯(融媒体记者吴水保 通讯员尤燕玲 苏清丽)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经销商尚欠货款,双方争执不下。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成功化解双方纠纷,既维护了公司品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特许经营合同履约秩序,也兼顾了经销商的现实困境,实现法理相融、情理兼顾,促成案结事了人和。
某公司与张某签订线下区域经销协议书,授权张某在辽宁地区经销某品牌鞋服,约定经销期限为一年,经销期限届满,双方未另行签订协议,则张某自动丧失经销该公司品牌产品的资格。经销期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协议,但此前的交易产生了欠款,还有20万元没有结清。双方就货款争执不下,该公司将张某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张某认为:该公司延迟发货,货品错过销售黄金期,而且经销合同早就到期,其没有销售资质,货根本卖不动,合同目的落空;此外该公司单方面出具的对账单,不能当作欠钱证据。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张某接到对账单后,既不提出异议又不确认回传,就视为确认对账单的内容及结欠金额。
法官认为,本案若是简单判决,不仅可能引发上诉、执行等后续问题,更不利于品牌经销体系的稳定,遂通过专业化事实研判,区分双方责任,开展调处。法官考虑本案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丧失销售资格和季节性货品履约争议双重属性,摒弃普通货款纠纷裁判思维,结合鞋服特许经营行业交易惯例,向双方明确释明法律边界。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意味着被告后续不再拥有品牌合法经销权限,但案涉交易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张某负有付款义务。而原告延迟供货叠加合作到期,造成货品过季无法销售、合同目的难以实现、被告经营受损的后果,存在履约瑕疵,该经营损失应当予以合理考量。
法官和当事人精细测算合理货款折减空间,这让调解方案具备了可操作性,双方在背靠背疏导中逐步缩小预期差距,为达成共识创造了条件。经多轮耐心调处,最终原告自愿将货款折减至16万元并放弃利息,被告同意于今年9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纠纷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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